被告人承認咗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涉案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08年12月27日,被告人從吉隆坡坐飛機嚟到香港,海關人員喺被告人帶住嘅一個背包裡面發現一個暗格,暗格裡面藏有一件用錫紙包住嘅物件,嗰個物件後嚟被證實為內含563.72克嘅海洛英鹽酸鹽嘅940.6克混合劑。
被告人現年23歲,係一名內地人士,佢有初中教育程度,未婚,佢係冇刑事定罪紀錄嘅。
本案存在以下特別情況:被告人喺2009年10月12日接受審訊;10月17日因為陪審團未能達致裁決,法官命令解散陪審團,重新審訊;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再次接受審訊;4月16日,被告人被定罪,法官判處被告人監禁20年;2012年11月30日;上訴法庭判被告人嘅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將案件發還原訟法庭重審;2013年4月5日,被告人喺本席席前承認控罪。
喺英皇訴 Chan Ho Kuen([1990] 2 HKLR 345)一案,英國樞密院喺處一埋一宗香港嘅上訴案件嘅時候指出,喺香港處理重審嘅法官喺考慮判處嘅時候,不會受到之前嘅判處約束,可以因應整體情況,作出合適嘅判處。
被告人販運嘅係海洛英,毒品嘅含量係563.72克,根據英皇訴劉德明(譯音)([1990] 2 HKLR 370)一案,販運海洛英者,如果毒品份量係400至600克,應該考慮判處15至20年嘅監禁,本席認為喺案中沒有理由應該偏離量刑指引。此外,被告人從外地將危險藥物帶進香港,刑責加重,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提高一年。顧及整體情況,本席採用20年作為量刑基準。
辯方大律師求情嘅時候指出,被告人雖然經過多番聆訊之後先至承認控罪,但係佢現今已有真誠嘅悔意,否則大可以行使權利,再次交由陪審團決定是否有罪。佢亦都指出,被告人喺獄中表現良好,亦都完成咗一個電腦程式課程裝備自己,準備喺出獄之後重過新生。辯方大律師亦都強調,被告人今次犯案係被人利用,而被告人亦都係太過看重呢間公司畀佢嘅工作,認為可以減輕家庭嘅經濟壓力,先至會不顧後果犯案。被告人嘅家人對被告人依然十分支持,但係因為佢哋喺內地生活,難以探望被告人,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體諒被告人係內地人呢一點,而內地人喺香港服刑比本地人係多咗難處。況且,因為被告人並非係本地人,亦都難以受惠於假釋計劃。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般嚟講,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不過被告人係經過上述多番聆訊之後先至承認控罪嘅。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惠雄(譯音)([2004] 3 HKC 82)一案,法庭喺重審嘅時候因被告人認罪係不需要給予佢三分一刑期扣減嘅,一般嚟講,給予佢四分一嘅刑期扣減係正確嘅。本席認為,喺本案因為被告人承認控罪而給予佢四分一嘅刑期扣減係恰當嘅。除此之外,從文件亦都可以睇到一啲足令法庭可以額外減刑嘅特別情況。
至於被告人係內地人呢一方面,本席參考咗上訴法庭以下嘅案例:HKSAR v Corredor Medina(CACC 296/2007)、HKSAR v Sarkuna(CACC 239/2002),認為因為呢方面而減刑嘅空間不大。
顧及咗本案嘅整體情況,被告人,請起立,本席判你就本案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