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觀富

Case No.HCMA 775/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7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7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3213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關觀富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13年4月24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13年4月29日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2 個月,與他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他現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證供

2.控方第 1 證人事發時正在控罪所指的地點買餸,左肩膊揹着一個啡色手裝。她指上訴人不斷猛力拉扯其手袋,期間她有問上訴人為何要搶她的手袋,她指上訴人回答:「搶你咪搶你囉。」二人拉扯了約1 分多鐘,她須推了數次才成功推開上訴人。後來她聽到上訴人曾對指罵他的途人說,提及「搵老婆」。她跟蹤上訴人並致電丈夫報警,警員到場拘捕上訴人。

辯方證供

3.上訴人供稱他在2011 年最後見過在內地結婚之妻子後,在她獲批單程證來港後便和她失去聯絡。他稱事發時認錯第 1 證人為其妻子,他扯着她的手袋時仍不太肯定,但當第 1 證人問他為何扯她手袋時,他到那一刻才確認第 1 證人並非其失散之妻子,他即時道歉。他否認曾說過「搶你咪搶你囉」的說話。

上訴理據

4.上訴人在書面上訴理由指,事發前曾飲了「玉冰燒」酒,準備到街市買餸。他因酒精影響而誤認第 1 證人為其失散妻子。他稱並沒有扯她的手袋,只是扯着第 1 證人的手臂而已,當他發現認錯人後已即時向第 1 證人道歉。然而,在上訴聆訊期間,上訴人又再次重申,他只是扯着第 1 證人的手袋,他之所以在上訴理由中寫「只扯第 1 證人的手臂」是因為書面上訴理由是他人為他“作”出來的。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表示裁判官在充份考慮整體證供、可作出控方第 1 證人是誠實可靠、上訴人所言並非屬實的事實裁斷。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純在裁判官的裁斷範疇,根據裁判官接纳的證供,本案可供定罪的證供充份。定罪並無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上訴應予以駁回。

裁決

6.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1]。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處於較上訴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因為他目睹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決。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7.裁判官考慮了席前的證供,認為第 1 證人的證供可信可靠,並得到3 組閉路電視鏡頭攝取的錄影片段支持,故此,即使第 1 證人在時間估算上有誤差,及沒有即時報警,和即時大聲求救,並不影響其關鍵證供之真確可信。

8.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聲稱認錯第 1 證人為其妻子的說法,屬無稽之說法,於理不合,殊不可信,亦與鏡頭錄像所見背道而馳,詳見裁斷陳述書第 30 段,不在此贅。                   事實上,根據影像,上訴人一開始已在大街上留意注視第 1 證人,並跟隨第 1 證人進入橫巷。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所稱拉扯第 1 證人左膊上的手袋只為看看第 1 證人有何反應,及望清楚第 1 證人是否其失去聯絡之妻子之説難以置信、於理不合。再者,根據第 1 證人之證供拉扯行徑進行了好一段時間,更甚者是上訴人表明「搶你咪搶你囉」。

9.上訴人在上訴理據稱並沒有扯證人手袋,只是扯着其手臂之說亦與他聆訊時的證供不符,上訴聆訊時又再指曾扯着證人的手袋,一改再改,明顯地砌詞狡辯。

10.本席認為裁判官對事實的評估、分析和衡量是全面的。他有權作出有關的裁斷。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11.上訴人在判刑當日正服刑監禁3 個月。

12.上訴人在上訴判刑時指,即使根據裁判官所接納之控方案情,有關的盜竊手法並非如搶劫般嚴重,12 個月的刑期乃過重。

13.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干犯扒竊罪,面根據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的量刑基準、即監禁12 至15 個月判刑。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行為顯猖獗情節嚴重;監禁12 個月是恰當的。

14.本席認同。判刑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 11/2004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