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329/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May 2013.
1. 申請人為區域法院案件DCCJ 61/2012的被告人(下稱「申請人」或「被告人」)。他曾經在食物環境衛生署轄下工作。任職期間,他居住於新界葵涌葵涌車房員工宿舍。按照他身份證的出生日期計算,他於2011年2月10日年屆六十歲,按照政府僱員的規定,須開始退休前休假,並須於兩個月內遷離政府宿舍。他卻聲稱身份證紀錄的並不是他真確的出生日期,他的真實出生日期為1956年2月10日,所以拒絕遷出。因此原告人在區域法院入稟,向法庭申請收回宿舍單位的管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