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36/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May 2013.
1. 上訴人是原審時的第二被告人。他與第一被告人各被控一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的身份行事」罪,違反第151 章《社團條例》第20(2) 條。第一被告人所面對的是第一項控罪而上訴人所面對的是第二項控罪,罪行詳情相同,分別指他們於2012 年1 月1 日,在大埔運頭街12-18 號美華大廈地下A3 室‘今日之星酒吧’內以新義安三合會社團成員的身份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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