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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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6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行,涉及的毒品氯胺酮份量是53.07克粉末,內含42.82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約4時,警方人員在被告人居住的青衣邨發現他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及後搜獲案中毒品。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這些毒品是他較早前在旺角以5,000元向一名叫阿強的人購買的,而這些毒品是作自用用途。其後警方人員帶被告人返回其青衣邨住所進行搜查,但没有找到吸食毒品的工具或其他可疑物品。 3.被告人現年26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全與毒品有關,都是管有危險藥物。 4.辯方律師在求情時簡單介紹了被告人的背景–被告人是家中獨子,有4年的濫藥習慣。被告人干犯本案的原因是幫助同事購買毒品,預備翌日交予他的同事,而購買的毒品中有5至6克作自用。 5.就被告人所承認販運的危險藥物份量(42.82克氯胺酮),根據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考慮的刑期是4至6年監禁。就被告人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份量,本席以5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聲稱有部分的毒品是作自用用途(他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是5至6克),而他聲稱自用的份量大概佔承認販運份量的一成多左右。根據案例,法庭處理一些販運危險藥物案件中有聲稱有部分毒品作自用的情況,如果法庭接納這一個講法,考慮的扣減範圍只在10至25%內。就辯方律師向法庭陳述被告人聲稱自用的份量及考慮本案的所有情況,本席接納這個份量是被告人作自用用途。在扣減方面,本席扣減9個月。5年半(66個月)扣減9個月(扣減接近一成四),至57個月。 6.就求情方面而言,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本席看不見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後扣減三分一,判監禁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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