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仲賢

Case No.DCCC 202/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0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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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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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4月29日上午10時2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Gary L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律師Mr CHEUNG Chung-wai Eric,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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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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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涉及0.39克可卡因,第二項涉及6.23克可卡因,合共6.62克可卡因。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3時左右,被告人在葵涌區被警方發現形跡可疑,截停搜查後在他身上先搜出第一控罪所指的毒品。被告人在警誡下向警方表示他家中還有更多毒品。警方人員帶同被告人到他葵涌的住所進行搜查,之後搜出第二項控罪所指的毒品。被告人承認是受人指使把這些毒品拿給别人。

3.被告人現年17歲,過往没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介紹被告人的背景並向法庭指出被告人這次犯事是想賺快錢。而爸爸一年前過身時,家人借了錢處理身後事(50,000元),現在需要還錢給親戚。被告人過往是做散工的,案發時是無業。被告人和媽媽及10歲妹妹一起生活。

4.本席替被告人索取了一份教導所報告,而報告建議被告人往教導所。辯方律師今天向本席表示被告人不想去教導所。上訴庭就這類罪行是有判刑指引的,但有法律條文指出當處理21歲以下罪犯的時候,特別是一些過往没有刑事紀錄的罪犯,法庭應盡可能考慮以其他的方法處理,不要輕易判處他們去監獄。在此基礎之上,本席替被告人索取了教導所的報告。

5.簡單而言,教導所報告給予被告人非常差的評價。報告指他完全没有悔意,對自己所做的事没有任何反省,因此懲教官員認為他需要去教導所接受更貼身的監管。報告中也指出當懲教人員問被告人將來的計劃時,他表示出獄後要成為毒品批發商,目的是賺更多錢。本席詢問辯方律師就被告人這方面的態度有何陳辭,辯方律師陳辭指他獲告之的訊息是被告人的確有這樣說,也堅持這樣說。

6.被告人如何選擇往後的生活是他自己的事,但本席告知他如果他堅持繼續做傷害社會的事情的話,相信他是法網難逃,也可能一輩子都會在監獄裡渡過。

7.考慮到被告人的態度,本席同意懲教官員的建議–被告人極需要一些貼身的監管,讓他可以有一個守法意識。本席認為教導所不單能做到這方面的工作,也能讓被告人在一段時間裡學會一門技能。如果被告人能掌握一門技能的話,他獲釋後未必如他所言般去從事更大的販毒活動。在此情況下,法庭認為判處被告人去教導所最符合公眾利益,因此兩項控罪都判處教導所令。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