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鴻駒 對 翠林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Case No.LDBM 265/2012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14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LDBM 26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 2012 年第26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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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盧鴻駒  
   
答辯人 翠林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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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土地審裁處法官高勁修
判決日期 : 2013年5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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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 核 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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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盧鴻駒是這宗案件、LDBM 252/2012,以及LDBM 275/2012的申請人。三宗案件同時審訊,本席於2013年4月15日作出判决,撤銷盧先生所有申請。

2.盧先生現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 條要求審裁處覆核這宗案件的判決。按他存檔的誓章,他申請覆核的理由如下:

「本人之申請基於法團所用的委任代表文書不是按照表格2以「一整張紙」形式列出委任代表文書以「表格」顯示,表格2是不包括其他資料。請參看文件冊第P17第2段至P22第3段。懇請法官覆核此法團之委任代表之文書是否合符表格2的格式。」

3.答辯人沒有提交書面回應。

4.經考慮盧先生的理由,本席決定不接受覆核申請。

5.就如本席在2013年4月15日的判案書第28段指出,《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7(1)條訂明:

「如任何表格與由或根據條例所訂的有所差異,只要不影響表格的內容實質,即不得因此而無效。」

6.業主大會所用的委任代表文書基本上沿用了表格2的格式,至於文書是否印刷在一張紙上,或者有否加入其他資料,都只是形式上的差異,並不影響表格的實質內容,審裁處不會因此而頒布該等文書無效。

7.本席撤銷盧先生的覆核申請。覆核申請是憑審閱文件來作決定的(參看土地審裁處庭長指示LTPD: Review No 1/2009),答辯人沒有提交書面陳詞,覆核申請的訟費不作命令。

  高勁修法官
  土地審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