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少琼及另一人 對 廖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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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63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 LDPD 2013 年第633宗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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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覆 核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1.第一申請人及第二申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在2013年5月9日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 條要求審裁處覆核本席於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決定的第2項: "不頒訟費命令"。 2.申請人在其2013年5月9日的誓章詳列支持申請覆核的理由,答辯人在2013年5月13日作出書面回應。 覆核申請 3.申請人認為,審裁處於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決定的第2項: "不頒訟費命令"是不公平的判決。申請人認為一切訟費理應由答辯人支付,理由是: 4.申請人認為,答辯人有失實指稱。答辯人指申請人之地產代理鍾燕小姐 ("鍾小姐") 告訴答辯人,在租金扣減修理水龍頭的費用,是失實的指稱,申請人從未同意或吩咐鍾小姐這樣做,申請人認為,鍾小姐可出庭作證,證明申請人從沒有告訴鍾小姐,對答辯人說答辯人自行扣減租金,鍾小姐亦沒有說過答辯人所指稱的說話。 5.答辯人自行扣減租金是他自己的決定,也是引起訴訟的原因,鍾小姐已警告答辯人,扣減租金是違約行為,業主可經法庭追討欠租和收樓,但答辯人仍然自行扣減租金,申請人惟有依正式手續,經法庭追討,因此申請人認為一切訴訟費用理當由答辯人支付。 答辯人的回應 6.答辯人於2012年12月30日壞了水龍頭, 於是便通知申請人示意她找人維修, 但她數天內並沒回覆, 答辯人因急需使用, 所以先自行找師博上門維修。 7.期後於2013年1月18日, 本案處所內的熱水爐開關制也壞了。答辯人這次通知地產代理鍾小姐後,亦由於得不到任何確實回覆而自行找師博上門維修。答辯人亦向鍾小姐表示要求申請人退回維修費, 鍾小姐答應通知申請人。答辯人期間亦全數繳交2月份租金。 8.之後鍾小姐回覆答辯人說,申請人不會打算理會有關維修的事宜。答辯人於是告知申請人的授權人譚惠玲小姐。譚小姐了解事件後致電鍾小姐查詢她有否通知申請人以及申請人的回應。鍾小姐說她已通知申請人, 並說申請人不打算理會。 9.鍾小姐表示申請人已經授權地產代理處理, 所以申請人是不會致電譚小姐, 更說答辯人可以自行在下期租金扣起維修費。譚小姐此時質疑鍾小姐的意見, 再三要求鍾小姐通知申請人, 讓申請人直接溝通,鍾小姐回應「得啦…得啦…」後立即掛線。於掛線後十五分鐘, 譚小姐再致電鍾小姐問及她剛才有否通知申請人。鍾小姐重覆表示申請人不會致電聯絡, 並說「業主唔識野」及「業主傻既, 好麻煩」, 告訴答辯人自行在下期租金扣起維修費, 更確切地說申請人絶不會因為扣減維修費而向答辯人追討任何法律責任, 話畢後隨即表示自己有事要忙, 立即掛線。 10.答辯人最終在3月份的租金扣減了維修費。 11.答辯人認為申請人曾在庭上重覆幾次表示只會履行租約, 但亦同時說只要答辯人同意在2013年5月22日前遷出, 便會給回答辯人400元的維修費和2個月的按金, 亦不會追討是次訴訟費, 但答辯人認為如在2013年5月22日遷出是未滿一年死約期。答辯人亦未能趕及另找單位。 本席在2013年4月22日的裁決 12.本席在2013年4月22日判決時指出,雖然本席同意申請人在提交本案申請時, 答辯人欠申請人租金差額, 但本席亦信納答辯人的說法, 地產代理向答辯人說答辯人可在租金內扣除租金差額,本席認為地產代理亦為申請人的代表, 因此, 答辯人未有繳付租金, 是由於申請人的地產代理向答辯人陳述答辯人可以在租金內扣除維修費用, 因此本席在衡量雙方的証供後, 認為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 訟費的頒定為審裁處的酌情權, 本席認為應運用酌情權, 認為合適訟費命令乃是不頒訟費命令。 13.《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2條:
14.經詳細考慮申請人申請的理由,本席認為即使鍾小姐沒有說過答辯人所指稱的說話,本席頒定訟費是在衡量雙方的証供後, 認為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本席應運用酌情權,合適訟費命令乃是不頒訟費命令。 15.經重新審閱本席在2013年4月22日的裁決後,本席認為本席的決定並沒有錯誤。 判決 16.本席按適用的實務指示(LTPD: Review No. 1/2009 覆核的程序),經審閱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後,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覆核理由完全沒有任何合理成功的機會。因此,決定不接受覆核申請。本席判決撤銷申請人在2013年5月9日的覆核申請,維持審裁處於2013年4月22日的決定。司法常務官以普通郵遞方式,將審裁處的決定發出書面通知各方。 17.覆核申請是憑審閱文件來作出決定的,申請人提交的一頁紙書面陳詞十分之簡單,估計所涉的訟費相當有限。,因此本席認為,適當之訟費命令,乃是不頒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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