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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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63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原先被控一項販毒罪,經和控方協議後,控方改控被告一項藏毒罪。被告承認藏毒罪。在4月15日本席依例索取戒毒所報告,將判刑押後至今天4月30日。 2.案情指出,警員在2012年10月15日下午約5時35分,在灣仔軒尼詩道380號,看見被告形跡可疑,於是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兩個透明膠袋,內各自有另一個膠袋載著氯胺酮。證物E1是2.78克粉末內含2.33克氯胺酮,證物E2是13.4克粉末內含11.14克氯胺酮。被告身上有現金$160元。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毒品是氯胺酮,是自用的。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他在灣仔區內以$900元購買氯胺酮,是自用的。他服用氯胺酮大約有三至四年。 3.經化驗後,涉案毒品是共重16.18克的粉末,內含13.74克氯胺酮,市值約為一千八百九十多元。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29歲,中四程度,職業是水電工人,月入大概是$12,000元左右。被告甚至希望進一步能夠考取「大牌」。在法庭的查詢下,辯方指出,在2000年的販毒定罪所涉及的毒品是可卡因,而其餘涉及毒品的定罪則是氯胺酮。辯方稱,被告因為父母疏於管教和誤交損友才誤入歧途屢次入獄,亦一度成為吸毒和濫藥者。被告呈上他的求情信和一名牧師的求情信。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經過這6個月的收押,在內反思後,對自己所犯的罪已經深感非常後悔及明白到毒品的禍害。」被告對牧師亦承認自己一念之差,事後非常後悔等等。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寬大處理。 判刑 5.被告現年29歲,任職電工,月入是$12,000元,有十項定罪,其中九項都涉及毒品。在2000年12月曾經在原訟庭被判入獄5年。被告年紀輕輕已經犯案纍纍,可惜被告沒有痛定思痛,甘為毒犯而浪費自己的青春,毀滅自己的一生。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在1999年已經濫藥,在2006年曾經入戒毒所。戒毒所報告說被告並非是有毒癮的人,亦不建議被告進入戒毒所。如果被告是初犯,被告的求情信的內容可以說是顯示被告的悔意,但被告在2000年已經因販毒罪入獄5年,亦有九項涉及毒品的定罪。干犯本案並不是一念之差,這亦反映被告對自己的罪行並無懊悔之意。 6.本案涉及13.47克的氯胺酮,如果是販毒的話,被告便要面對4年以上的監禁。藏毒罪在1992年開始的最高刑罰已經加至7年。被告在黃大仙下邨居住,而被告是在灣仔軒尼詩道被捕。毒品分別載在兩個膠袋之內,毒品的份量有多有少,分別是2.33克氯胺酮和11.14克氯胺酮,份量並不少。本席認為當中販毒的潛在風險十分大。 7.綜觀各項因素和被告的求情理由,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因應潛在風險因素而加刑3個月至18個月。被告很明智地選擇承認藏毒罪,因此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故本席判被告12個月。本席希望被告不要再浪費青春,浪費生命,能夠真正實行他在求情信中對自己、對父母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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