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淑芳 對 黃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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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22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13年第224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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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答辯人在2013年5月6日提交非正審申請,申請批准上訴許可就審裁處於2013年4月25日所作出的判決。答辯人亦申請批准暫緩收樓令,待上訴後撤回收樓令。 背景 2.申請人是本案處所 "旺角水渠道34-36號東樂大樓3/F A座A2房" 的業主,答辯人是租客。 3.在2013年1月25日申請人由於答辯人未有繳付租金,申請收回處所的管有及追收租金,申請於2013年4月2日在本席席前聆訊,本席判決申請人得直,答辯人須將本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答辯人須繳付申請人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如果答辯人在2013年4月10日 ("濟助期屆滿日") 或之前把所有欠租/中間收益連同訟費繳存土地審裁處,則答辯人可獲沒收租賃權的寬免。 4.答辯人在2013年4月5日提交非正審申請,申請批准不遲於2013年5月30日繳付欠租及答辯人不應該付訟費。非正審申請於2013年4月25日在本席席前聆訊,本席判決:
5.在2013年4月25日,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向土地審裁處執達主任發出收樓令狀,令申請人收回本案處所。 答辯人的申請 6.答辯人在其2013年5月6日的誓章詳列支持申請的理由。答辯人認為,申請人代表在上兩次聆訊中一再強調申請人代表自己有精神病。而當時本席還憤怒斥責申請人代表如果再說這些,便取消他代理人的資格。答辯人認為,正如答辯人在反對通知書所描述答辯人與申請人代表所發生的一些現象,申請人代表是一種特殊的病態行為,其行為已經嚴重干擾和破壞答辯人一家人的正常生活。 7.答辯人認為,正常來說,申請人代表收了答辯人的定金又同時交了鎖匙給答辯人,申請人代表便應該給答辯人銀行賬號,答辯人自然就會如期每月入房租。答辯人認為,是申請人自己不收租,不給賬號,答辯人又將房租交給誰呢?申請人代表還神精過敏,無事生非的前後三次報警。還當著警察的面前揚言答辯人 "有精神病,我不收租,我要他們立即搬走,不然就關水電換鎖"。 態度極為惡劣,還險些被拉進警署。警察對答辯人說:"他自己不收租,那答辯人就別交,管他呢,答辯人急什麼,到時侯他自然就會來"。 8.答辯人認為,申請人代表的這種遇事不冷靜的做法,實令人費解,很明顯申請人代表的精神有些問題,以至弄到今天上法庭,最可悲的是本席又偏妲一個精神病患者的思想意志,不分黑白,顛倒事非,極力維護申請人的利益,竟然判答辯人給申請人各種敗訴費。而本席並沒有回過頭來為無辜的答辯人說一正言詞,祇幫助申請人追討租金,絲毫沒有考慮到答辯人現實的處境。對此,答辯人認為,本席的思想觀點明顯偏向一邊,沒有做到平正的來解決雙方問題。 9.申請人代表多次稱自己曾患有精神病,有精神病傾向之人同時有情緒病易狂燥, 也就是因為當時沒有簽約,所以在答辯人裝修完工,有一家地產公司借故說隔壁進不去,要到答辯人房間量尺寸,之後又來了兩次,又想租多一些錢。申請人代表還三次報警,妄想直接將答辯人轟走完事。 10.答辯人當時也找到申請人代表的幾個朋友,以及申請人代表的母親說,事已至此,想好好協助答辯人與申請人代表商討解決誤會,可是申請人代表態度強硬不放過答辯人。答辯人兒子打電話問申請人代表怎麼交租?他說:"你們住完這個月按金就搬走。"因此,因申請人代表發顛發狂引起所造成的這幾個月欠租,法院一次性判答辯人在幾天之內交還,答辯人可以分期繳交,答辯人保証在以後的每個月租金裡多加二千元欠款。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也不想欠申請人的租金,且答辯人又可以安居樂業,答辯人女兒也安心讀書,這樣申請人收回了欠款,答辯人又不用搬遷而折騰,從而影響工作學習,何樂而不為昵?與此同時,答辯人也不用因為欠申請人的租金落荒而逃。其實申請人代表只是一時執氣,即使申請人順利收了樓,同時又收不回租金,相信申請人代表還是不會快樂。相反,他的病會越發嚴重。以其這樣對雙方都沒有好處,各自對身心都有傷害,倒不如本席出面調停。如果不行,然後打撃錯的一方。 11.申請人代表在聆訊中當著法官的面說:"熱水爐跌下來,我為什麼要幫答辯人修,我根本就不想租給答辯人"。答辯人回想大約在2006年間,有一個案例,答辯人也已收到了收樓令,之後,答辯人提起反告,終於勝訴。該案例是一個遷建房,房瓦上與外屋沿之間斷裂,剛入住時沒有下雨不知,在雨季,整日滴水連連,後經多次修理無果,答辯人於是暫時沒有交租,原告告上法庭,審訊中,原告也是當著法官的面說:「我不想租給她」這說話。法官最終判撤回收樓令,雙方自行處理。 12.答辯人將申請人破爛不堪的房屋弄得換然一新,連搬遷費等一大筆錢,本席為什麼不理會?輕意讓申請人收樓?讓答辯人一家流離失所?過著顚沛流離的生活。答辯人不服,答辯人要找區議員聲援,希望暫緩收樓令,待上訴完之後再行收樓。千萬不在這個關健時刻要求答辯人 搬遷,答辯人家裡還有大 堆事等著答辯人去處理。答辯人沒有錯,住了人家的房,答辯人肯定會交租,只是目前有些困難。 13.答辯人要求本席慎之又慎的來考慮答辯人的處境。因答辯人身體欠佳,又因婚姻的不幸,精神變得有些憂慮,常常半夜醒來睡不著,哭著想跳樓,這種感覺會一直持續約一小時,醫生告訴答辯人去見精神科醫生。答辯人受多件事困撓,答辯人的八十多歲老父進了危重病房,已下了三次病危通知。答辯人有可能很快就要准備趕回大陸見父親最後一面。答辯人的兒子在老家遭遇車禍骨折,答辯人女兒僅十二歲又到了期未考試,答辯人無力折騰。答辯人再次重申:不是答辯人的錯,請本席撤回收樓令,還答辯人公平。 申請人的陳述 14.申請人反對答辯人的申請,申請人陳述答辯人未有繳付土地審裁處在2013年4月2日判決答辯人須繳付申請人的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即答辯人未有繳付由2012年12月22日起的租金。 答辯人的陳述 15.答辯人在聆訊時,提交補充文件,陳述今次答辯人欠申請人的一大筆租金,是申請人代表一手造成。是他喪心病狂,任意踐踏答辯人的尊嚴, 剝奪答辯人最基本居住權力。答辯人認為, 理應由申請人代表來承擔後果。不然, 一些狂妄自大,自以為是的業主便會欺霸: "我想讓你住你就住; 不想時, 我就叫你走" 。由其是等待答辯人將有線上網,電視,電話等等安頓好之後, 才來要求答辯人遷出,否則申請人代表便報警。 16.答辯人亦陳述,在法院收樓的業主,不是合約期滿便是拖欠租金。而本案事件卻是申請人不來收租, 且強逼收樓。雖說本席權力可以幫助申請人追回損失, 而其實本席想幫助的申請人是個不良業主。按常理來說:答辯人欠了租金, 法院判答辯人只要將欠款還給申請人,便不可以收樓。可是, 答辯人又偏偏遇上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再者, 倘若本席能考慮到答辯人一家大小居家困難,略向答辯人這邊偏一點, 效仿當年答辯人與業主的案例, 撒回收樓令。讓答辯人返一口氣, 切不能用一刀切的慣例來解決問題, 答辯人是拖家帶口的。 17.答辯人亦陳述,申請人已將本案處所以610萬元賣出, 以不交吉方式成交。如此這般申請人賺了400多萬元。答辯人也可以繼續交租給新業主, 決不拖欠。 討論 18.本席在2013年4月25日口頭判決時已經指出,答辯人在2013年1月底,已知悉本案的存在,卻沒有在濟助期屆滿日將欠租清還以獲得沒收租賃權的濟助,繼續享有租用本案處所的權利。答辯人未有繳付由2012年12月22日起的租金,因此本席裁定不批准不遲於2013年5月30日繳付欠租,申請人可強制執行己取得的收樓令。 19.本席認為,答辯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大部份都只是答辯 人對事實的看法,或是答辯人對申請人的觀感,並不是本席在2013年4月25日判決的法律觀點錯誤。答辯人提出的案例並沒有詳細資料,無論如何,本席認為,即使案例存在,與本案並不相同,並沒有參考價值。 20.在2013年4月25日聆訊時,本席亦曾仔細觀察申請人代表的言行舉止,本席認為,雖然申請人代表曾自稱有精神病,本席信納這只是申請人代表的意氣說話,本席不信納申請人代表是一個精神病患者,在本案中亦無證據指證申請人代是精神病患者。 21.在2013年4月25日本席口頭判決時已經指出,雖然答辯人有病重的母親,及正在求學的小孩,處境值得令人同情,但並非是答辯人不支付款項而繼續佔用本案處所的合理理由。答辯人在今次申請的誓章,加上答辯人的八十多歲老父進了危重病房,已下了三次病危通知,及答辯人的兒子在老家遭遇車禍骨折。本席認為,這些都並非是答辯人不支付款項,而繼續佔用本案處所的合理理由。 22.本席經審閱本席在2013年4月25日的判決,本席認為,判決沒有錯誤。 23.答辯人亦申請批准暫緩收樓令,待上訴後撤回收樓令。 24.經聆聽雙方陳述及詳細考慮答辯人申請的理由,本席認為,答辯人未有繳付由2012年12月22日起的租金,答辯人未能提出任何可以令本席信納之合理的理由,支持其不支付款項而繼續佔用處所的立場。 本席的裁決 25.《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 條列明在土地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審裁處的判決、命令或決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而針對該項判決、命令或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本席認為答辯人提出申請批准上訴許可的理由是事實的裁決,或沒有法律論點錯誤,並不符合《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條的規定。 26.《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6)條規定,除非法庭信納:(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經審閱答辯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在審裁處提交的文件,並經聆聽答辯人所作的陳述後,在考慮所有的證供後,本席認為答辯人擬提的上訴沒有合理的得直機會。本席亦認為本案不存在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應進行上訴聆訊。基於上述分析和理由,本席拒絕答辯人要求批予上訴許可的申請。 27.本席亦拒絕答辯人要求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 28.本席判決撤銷答辯人在2013年5月6日提交的非正審申請,申請人可即時恢復執行已取得的收樓令狀。 29.最後,關於本案訟費,本席認為,適當之訟費命令,乃是不頒訟費命令。
申請人: 由游君慶先生代表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