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榮添 對 陳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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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53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 LDPD 2013 年第536宗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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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背景 1.申請人是本案處所 "香港九龍深水埗興華街28號5樓C房" 的業主,答辯人是租客。 2.申請人由於申請人已經在2013年1月22日向答辯人發出通知書,訂明租約於2013年2月28日終止,申請收回處所的管有,並要求作出命令繳付中間收益,直至樓宇交吉日止,及訟費。 雙方的證供 3.申請人方面的證人:申請人馮榮添先生 ("馮先生")。 4.答辯人方面: 答辯人陳作華先生 ("陳先生")。 申請人的案情 馮先生的證供 5.申請人與答辯人在2002年5月22日簽訂本案處所的租約。租金每月為1,500元,租期由2002年6月1日起至2004年5月31日,期滿按月出租。 6.租金由2011年4月1日起每月為2,300元。 7.2013年1月馮先生開了加租至2,800元的租單, 但陳先生也只交舊租。 8.馮先生在2013年1月22日寄上掛號信通知陳先生,馮先生不再租給陳先生, 請陳先生在2013年2月28日前搬出。因陳先生沒有人在家, 馮先生事後發現掛號信退回給馮先生。 9.馮先生在2013年1月31日寫上信條 ("通知信條"),通知陳先生, 陳先生, 馮先生不再租給陳先生, 要求陳先生在2013年2月28日搬走。馮先生在2月份租單上角也寫上通知, 要求陳先生在2013年2月28日搬走。但馮先生並沒有保留通知信條及租單的副本。 10.馮先生陳述, 馮先生在2013年1月31日,大約下午4時到達本案處所,由於陳先生不在,馮先生將通知信條連同租單 "攝入" 本案處所門隙。 11.陳先生自2013年3月1日未有繳付租金/中間收益。馮先生追討中間收益每月為2,800元。 答辯人的案情 12.答辯人沒有提交證人陳述書,亦缺席今天的審訊。 13.答辯人在2013年3月11日提交的反對通知書,反對馮先生的申請,陳述:
討論 雙方的爭議 14.綜合雙方的證供,本席認為雙方的爭議,可歸納為下列3點: 爭議的第1點: 申請人在2013年1月22日的掛號信是否有效 15.馮先生在2013年1月22日寄上掛號信通知陳先生在2013年2月28日前搬出,馮先生事後發現掛號信退回。 16.由於掛號信退回,本席裁定通知無效。 爭議的第2點: 申請人在2013年1月31日的通知是否有效 17.馮先生在2013年1月31日將通知信條連同租單上角寫上通知, 要求陳先生在2013年2月28日搬走,"攝入" 本案處所門隙。 18.答辯人在反對通知書陳述,沒有收到通知書。 19.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62條規定:
20.本席考慮雙方的證供,認為馮先生整體上的證供,誠實可信,他清楚交待所知所聞,沒有被盤問難倒,亦無廻避證供之嫌。 21.在考慮所有的證供及衡量相對可能性後,本席接納馮先生的證供,馮先生在2013年1月31日,將在2013年2月28日終止租約的通知,寫上陳先生作為收件人,留在陳先生的居住地方,本席裁定通知不少於1個月, 通知有效。 爭議的第3點: 答辯人是否有欠租/欠中間收益 22.馮先生的證供指出陳先生自2013年3月1日起,未有繳付租金/中間收益。馮先生追討中間收益每月為2,800元。 23.答辯人在反對通知書陳述,答辯人住滿十年, 每個月都準時交租, 沒有拖欠業主分文。 24.在考慮所有的證供及衡量相對可能性後,本席接納馮先生的證供,本席裁定,答辯人自2013年3月1日起,未有繳付租金/中間收益。但本席信納答辯人並沒有同意繳付申請人每月2,800元。因此本席裁定,申請人只可追討中間收益,每月為2,300元。 判決 25.由於本席裁定遷出通知有效,因此本席裁定申請人申請收回處所的管有及追收中間收益得直。 26.答辯人須將本案處所即 "香港九龍深水埗興華街28號5樓C房" 的空置管有權交回申請人。 27.答辯人須繳付申請人由2013年3月1日起至將處所空置管有權交回為止中間收益,每月為2,300元。 28.暫緩執行收樓令至2013年5月31日,條件為:
29.就訟費事宜,由於本席裁定申請人勝訴,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這次申請的訟費,其款項即時評估為500元。此訟費命令為暫准令,除非任何一方在14天內以傳票方式申請更改,此暫准令則成為絕對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缺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