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雨鴻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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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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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第一被告人鄧雨鴻,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與16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即控罪六),並同意有關案情。而第二被告人,則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八)及一項管有適合及擬用作吸食毒品工具罪(控罪九)。 2.有關控罪六之案情:第一被告人承認女童X是一名於1996年10月22日於香港出生的少女。於2011年中秋節左右,X於一燒烤活動中認識第一被告人,之後二人開始熟絡,X並稱呼第一被告為「契哥」。自2012年3月開始,第一被告與X經常前往井頭中村一村屋,該村屋是第一被告朋友李耀威(即第二被告)居住的地方。該邨屋內有兩間睡房,但只有一間睡房放有一張床。於2012年4月17日晚上約十一時許,X於睡房內玩電腦,第一被告進入房間後,與X性交,期間第一被告戴有安全套。於凌晨三時左右,X離開村屋。 3.而有關控罪八及控罪九的案情指出,於2012年4月23日早上,警方前往案中井頭中村的無牌村屋,執行法庭發出的搜查令。警員於村屋內截停第二被告人,帶同第二被告人一同前往村屋,作出搜查。警方於第二被告及第二被告的張姓女朋友面前,撿取了下列物件:(一)與廚房灶頭位置,撿獲一個透明膠袋,內有透明水晶狀思疑毒品「冰」、一條管及兩隻白色小膠羮;(二)於客廳一張茶几檯仔,搜獲一支膠飲管改裝而成的吸管,及一個透明膠樽連金色膠蓋,蓋上有兩個孔洞;(三)於客廳地櫃檯面,搜獲一個紙盒、一支玻璃咀和一個透明玻璃樽連灰色膠蓋,蓋上有兩個孔洞;(四)於房間床頭,搜獲了一個綠黑色打火機和一個透明玻璃樽,藏於一個白色膠樽內,內盛載有水。 4.警員於房間搜獲的透明玻璃樽上,撿獲第二被告的右手食指指模。 5.其後,有關物品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前述於廚房灶頭搜獲的透明水晶狀思疑毒品「冰」,被確認為內含0.7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的0.81克晶狀固體;此外,於客廳搜獲的由膠飲管改裝而成的吸管以及於客廳地櫃搜獲的玻璃咀,被確認內含微量甲基苯丙胺;於房間內搜獲白色膠樽內、並載有水,其後被確認液體是載有30毫升內含微量甲基苯丙胺。 6.警員以管有危險藥物罪及管有適合及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罪拘捕第二被告人。 7.第二被告人於警誡下承認,「冰」毒是供他本人吸食,與女友無關。其後,被告於4月23日的會面中進一步承認,早前他花了港幣1,000元,從一名阿明的人購得案中毒品。警方於案中搜出的吸食器具是第二被告人造來供自己使用的。 8.第一被告自1998年至今,共有八項刑事定罪紀錄,但無一與本案控罪類同;第二被告人自1993年至今,共有十項刑事定罪紀錄,他於2009年因藏毒罪,被法庭判以感化監管,但於同年9月,因違犯感化令,被法庭判往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 9.法庭聽取了辯方的輕判請求。就著第二被告人,法庭考慮了第二被告人的戒毒所報告。簡而言之,第二被告的戒毒所報告指出,第二被告是一癮君子,他有毒癖。報告建議第二被告人於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 10.而就著第一被告人,法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案中女童X於案發時,是一名年齡只有十五歲多的少女,而第一被告與案發時,年齡已四十一、四十二歲,二人年紀相隔達二十五年多,這是案中加重刑責的考慮。 11.法庭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光佩(譯音),上訴庭就著與16歲以下少女進行非法性交判刑時所應考慮的事情,於判詞12段指出:「明顯地,有關罪行的訂立是為了以法律保護那些容易受傷害的公眾人士,他們於年齡達至16歲之前,根本不能同意與別人發生性行為;因此,涉案少女的年齡於判刑時是一重要考慮,少女的年紀愈輕,她便愈難真的作出同意性行為的決定。」 12.第一被告年齡已餘四十歲,他具有豐富的生活經驗。但於案中,他與年齡跟他相距二十多年的少女發生性行為,這完全是自私及不顧後果的行為。法庭考慮了陳光佩有關的判刑考慮,法庭認為以本案的案情,考慮了被告人與少女X年齡的差距、二人的關係,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兩年監禁。但第一被告人於開審當天承認控罪六,並同意有關案情,法庭須給予第一被告人三分之一刑罰寬減,將刑罰從兩年監禁,下調至16個月監禁。案中除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外,案中再無別的輕判理由。第一被告人已非初犯,辯方呈遞的求情信函亦無助於法庭於判刑時的考慮。 13.就著控罪六,法庭判處第一被告人監禁16個月。 14.就著第二被告人所承認的管有危險藥物罪及管有適合及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的器具罪,法庭考慮了戒毒所報告的建議,法庭同意報告的建議,第二被告人既深受毒品問題困擾,他是一名有毒癖的癮君子,強制戒毒對第二被告人的改過自新是最有裨益的判刑選擇。 15.法庭就著控罪八及控罪九,判處第二被告人於戒毒所強制戒毒,兩項刑罰的刑期均是同期執行,並須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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