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世安

Case No.HCMA 72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2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2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2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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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范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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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3年5月29日
判案日期 : 2013年5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范世安在裁判官李家齊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有罪,被判入院令3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獲批法律援助,被委派代表上訴人之張大律師經詳細考慮判決及案情,認為無上訴理據。上訴人仍堅持上訴(兩份精神醫生報告指他有答辯和上訴的能力)。因此,張大律師仍出庭代上訴人,陳述他的上訴理由。

控方案情

3.事發當日中午,女事主(第一證人)在零食店購物,面向貨架,上訴人從後以下體正面壓向第一證人右邊盤骨位置。上訴人表現竟然是處之泰然。第一證人同事(第二證人)到來,第一證人向她投訴,然後兩人觀察上訴人,見上訴人接二連三以手背或下體觸碰店內其他女子。第一證人遂報警將上訴人拘捕。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不作供,亦無傳召證人。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信納第一及第二證人為誠實證人。裁判官指第一證人感覺被壓,並非被推,然後對上訴人作出觀察,見他再三侵犯其他女子,所以報警,裁斷第一證人並非由上訴人事後行為才確定自己曾被侵犯。

6.裁判官指第一證人是被壓而不是被推,而第一證人在上訴人前面,上訴人無理由看不見她。唯一及無可抗拒之推斷,是事件並非意外,是故意猥褻侵犯。

7.裁判官指出到場調查之警員(第三證人)指第一證人說話急且快,認為第一證人當時驚慌,第一證人自己則不認爲自己驚慌。裁判官指這是第三證人之主觀感覺,對案情沒有影響。

上訴理由

8.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 第一及第二證人就當時店內是否多人,存在矛盾;

(2) 若店內人多,事件有可能並非故意;

(3) 第三證人對第一證人驚慌之描述與第一證人之否認存在矛盾。

討論

9.就人多與人少一點,代表答辯人之曾律師指上訴宗卷結案陳詞謄本部份,辯方律師描述第二證人之證據指第二證人亦指出當時是現場是太多人,因此並無人多人少之矛盾。

10.當時是午膳時段,理應不會太少人,但裁判官排除意外的分析是基於上訴人與第一證人相對位置,不受其他地方是否多人之情況影響。裁判官作出故意猥褻侵犯之推論,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處。而第一證人與第三證人對第一證人當時感覺之描述亦並非案情關鍵。

11.裁判官提及上訴人之其他行為,這是案情背景及/或整體情節,與案情相關,是可接納呈堂,作一併考慮。

結論

12.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杜林律師事務所轉聘張志輝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