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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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2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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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洪獻明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第一項控罪涉及1.40克俗稱「冰」毒的毒品;第二項控罪涉及兩種毒品,分別是45.93克氯胺酮和0.11克「冰」毒。 2.案情透露:被告人在案發當日黃昏,在長沙灣道被警員截停,在他身上搜出第一項控罪所指的毒品。其後被告人被帶返住所進行搜查,再發現第二項控罪所指的毒品、一個電子磅和一些透明膠袋。 3.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替人把毒品運送給他人,而在街上被警方截停的時候,當時自他身上搜出的毒品(第一項控罪)正是拿去賣給顧客的,其他在住所的毒品也是賣給其他人的。被告人說有人請他這樣做,每天1,000元,而當時在他身上找到的萬多元現金都是他從事販運危險藥物活動的酬勞。 4.被告人過往有一項刑事紀錄,但與本案不相同。他現年29歲,未婚。律師簡單介紹他的背景,指出他這次犯案是因為經濟理由,因為他當時正失業。被告人也呈遞了一封求情信給法庭考慮。 5.就被告人干犯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就被告人所販運的「冰」毒份量,考慮的刑期是3至7年監禁;而氯胺酮的份量,考慮的刑期是4至6年監禁。 6.本席有機會參閱黃健球(CACC 269/2009年)一案,上訴庭就同一控罪涉及多於一種販運危險藥物罪的處理方法。以本案的第二項控罪為例,涉及氯胺酮和「冰」毒,如果根據上訴庭在黃健球一案建議的計算方法(先把每一項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找出,再把較輕微那一項的危險藥物計算出的刑期來計算另一項較嚴重的危險藥物的份量,然後把兩項危險藥物的份量加起來去考慮量刑起點),本案應該以氯胺酮去計算出等於多少克的「冰」毒,再加控罪書裡已有的0.11克「冰」毒。根據案例的判刑指引,45.93克氯胺酮,法庭會以五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如果以五年半監禁去計算「冰」毒,是10克以下,再加上0.11克「冰」毒,這多加的0.11克並不會大幅提升原先的量刑起點。因此,在此情況下,本席都會以5年半監禁作為考慮。 7.第一項控罪,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第二項控罪,本席以五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後扣減三分一,第一項控罪判監禁2年,第二項控罪判監禁44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4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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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