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首項控罪發生在2001年夏天一晚上。被告人趁受害女童熟睡後,伸手觸摸後者的胸部數秒。在2002年的上半年,被告人再次在另一晚上,先伸手觸摸女童的胸部,當女童甦醒後,被告人便吩咐女童替他進行口交,女童亦依照被告人的吩咐進行。事發時,女童年僅6歲,而被告人是女童的姨丈。
本案的被告人嚴重違反誠信。事發時女童的父母親因工作忙碌關係,將女童交託予被告人照顧。被告人不但沒有照顧,更非法侵犯女童。另外一點,就是女童當時是非常之年幼。
自此,女童從未能忘記被被告人侵犯一事。在過去十多年期間,這些不愉快的經驗揮之不去,不單令女童自責、自卑、迴避,她亦因此產生抑鬱,這些不愉快的經歷無容置疑地是將會陪同她走完她的一生。
今天早上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太太及親戚的求情信。這些求情信均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本席明白太太及朋友、親友的希望,不過上訴庭在過往的案例已講及,在處理這些性侵犯的罪行量刑時,法庭應要考慮:第一,就是要阻嚇未來的犯事人士,另外亦需要考慮社會對此等性罪行的厭惡;與此同時,刑罰亦應補償女童所受的創傷,雖然我相信女童的創傷很大程度是不能夠補償的。
在被告人所干犯的兩項控罪中,以第二項控罪的案情最為嚴重。法例訂明猥褻侵犯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過往雖有案例講及一些嚴重違反誠信的猥褻侵犯案件,而在那些案例中所講及的是醫生、教師、親戚等,但是沒有兩件案件的案情是完全相同的。
在考慮到本案的犯案情節後,本席認為就第二項控罪,合適的量刑起點應該是3年半的即時監禁。至於第一項控罪,考慮到犯案的情節相對輕微,合適的量刑起點本席認為應該定為6個月的即時監禁。
被告人是經審訊之後被定罪,所以沒有任何的量刑折扣。因此,就被告所干犯的兩項控罪,他分別就首項控罪被判處6個月,就次項控罪被判處3年6個月的即時監禁。兩項控罪純屬兩宗獨立事件,時間亦相隔頗遠,在考慮到案件的整體性質,考慮到被告人的整體罪責後,本席頒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因此需服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