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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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9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79號)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方裕源在特委裁判官劉淑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警員(第一證人)在橫跨告士打道(東行)往紅磡海底隧道近運盛街行人天橋上觀察告士打道(東行)之交通情況。告士打道(東行)共有四線。過了行人天橋之後路段,左二及左三線中間分隔線為連續雙白線。 4.第一證人見電單車HN1403(辯方證人駕駛)在前,KU5829(上訴人駕駛)在後。HN1403在左二、左三線中間連續雙白線上行駛,KU5829則越過連續雙白線,由左二線右駛入左三線。 5.第一證人通知地面之另一警員(第二證人),截停HN1403及KU5829。第二證人先截停HN1403(辯方證人),然後再截停KU5829(上訴人)。第二證人指他在左三線中間位置截停上訴人。 6.第一證人指上訴人是在左三線被截停,不是在左二、左三之分隔線上被截停。第二證人沒有看見上訴人之行車情況,只是按指示截停電單車。 7.在現場時,辯方證人向第二證人指稱自己有越過雙白線,但上訴人則沒有越過雙白線。 辯方案情 8.上訴人不作供,傳召了HN1403之司機作供。辯方證人指較早前,上訴人在左二線他的前方行駛。到達天橋之前,因為左一、左二線均有車輛擠塞,辯方證人想「扒頭攝位」,即要「扭入」左一線再「扭回」左二線。他嘗試越過左一、二線間之連續雙白線,但因為不夠空位,所以一直尾隨上訴人,直至兩車被截停,當時他們都在左二線上。盤問時,辯方證人指他有越過雙白線。辯方證人指上訴人首先被截停,然後是自己。辯方證人指他不認識上訴人,因為上訴人既駕駛電單車但又不「攝位」,覺得上訴人十分「老土」,所以對事件有印象。 裁判官的理由 9.裁判官指出第一證人作供時曾描述辯方證人頭戴白色頭盔,身穿綠色風褸,但他翻查記事冊後,發覺其實該衣着者是上訴人。裁判官指出審訊並非記憶力測試,認為此點並不重要。裁判官信納第一及第二證人均為可信之證人。 10.裁判官指辯方證人之證供有矛盾。主問時,辯方證人指說他嘗試「扒頭」、「攝位」,但不成功,未有提及橫過雙白線。但盤問時,他則指自己越過左一、二線間之連續雙白線。裁判官問辯方證人是否其實是越過左二、三線間之連續雙白線,辯方證人說記不起。裁判官認為辯方證人連自己究竟在那條線行車都記不起,並不可信。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橫過連續雙白線,因此罪成。 上訴理由 11.上訴理由指第一證人並不可信:
討論 12.裁斷陳述書指辯方證人被問及是否橫過左三、四線而非左一、二線之連續雙白線,辯方證人說記不起。根據審訊謄本,裁判官問上訴人是否橫過左三、四線時,隨即更正為左二、三線。因此,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提及左三、四線是手民之誤。但問題癥結是辯方證人被質疑是否越過左一、二線時,連自己也記不起。因此,裁判官對辯方證人之可信性之質疑是合理的。 13.至於上訴人現在指出他對辯方證人之證供只是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兩電單車被截停的次序不同,原審時上訴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向裁判官指出不同意辯方證人證供的部分。因此,上訴人是受制於他所傳召證人的證供,現在不能重新作供。 14.裁判官對於各證人之證供評估沒有犯錯,審理上訴的法庭對其事實裁斷不會干預。 15.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