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植賢

Case No.DCCC 266/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6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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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植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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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3年5月13日上午10時4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Mickey F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潘葉律師行律師Mr Alfred Ta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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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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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牽涉39.52克粉末內含32.03克氯胺酮。

2.在2012年12月28日,被告被發現在九龍深水埗麗閣邨麗菊樓地下行跡可疑。警員上前截停及搜查,被告立即嘗試逃走但被制服,在被告的右前褲袋內分別搜獲一包16.16克粉末內含12.93克氯胺酮,另再有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6小包膠袋,共有23.36克粉末內含19.10克氯胺酮。

3.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上述毒品只是替人運送,獲酬200元。其後,被告進一步承認,一名不知名男子向他指示替他管有上述毒品,稍後會有人向他取回,被告可得200元。當時被告剛失業一個月,於是同意。被告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販運用途,市值約4,700元。

4.被告現年17歲,過去在2012年9月,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15個月感化(案件KT 4494/2012)。該案發生於2012年6月,涉及共4.27克氯胺酮。被告干犯本案,已違反此感化令。

5.鄧律師代表被告求情指出,被告年輕,犯案只因被人利用,才鋌而走險,賺取些微金錢。被告亦寫下求情信,表明對自己所做的愚蠢行為後悔,且對不起父母,心裡亦很難受,現希望可予輕判,早日獲釋,重新做人,減輕父親的負擔。

6.鄧律師進一步求情亦指,既然教導所可接納他,被告且年輕及認罪,這或許是適當的判刑。

7.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之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of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已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應判以4至6年監禁。本案牽涉32.03克氯胺酮,應判以5年或以上之監禁。被告雖只17歲,教導所亦接納他,可是本案牽涉毒品相當多,被告且更是在感化令期間干犯此案。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判以教導所並不合適。但被告畢竟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本席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0個月監禁。

8.被告既已判此監禁,現行之感化令可予以撤銷(KT 4494/2012),本席亦不打算就其違反感化令再作進一步判刑。因此,被告就此控罪被判以40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