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東平

Case No.HCCC 6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6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6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東平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3年5月6日上午9時5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r Andrew Che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Boey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根據案情,警員睇到被告從另一處接過兩包白色嘅物體,上前截查嘅時候被告掙扎,將兩小包抌在地上,叫另外一個人攞走,後來該人逃脫,警員撿獲兩包毒品,並且喺被告所攜帶嘅斜孭袋內發現一個電子磅。

有關嘅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內含39.7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嘅40.35克晶狀固體,市值28,527元。

被告現年28歲,有多項嘅刑事紀錄,其中有六次嘅定罪紀錄係同毒品有關。佢喺2005年曾經試過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兩年嘅監禁,而最後一次嘅判刑喺2012年10月9號,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去戒毒所服刑,本案係喺該案擔保期間干犯嘅。

大律師表示,被告與前妻育有一名11歲嘅兒子,而兒子與前妻居住。被告嘅父親因為肺部受感染,正在醫院接受治療。大律師亦都話本案最大嘅求情因素係被告坦白認罪。

而大律師亦都根據指示向本庭提出,被告聲稱今次所牽涉嘅毒品其中四分之一係佢自用,作為佢販運嘅報酬。大律師要求本席考慮被告曾經有管有危險藥物嘅案底,亦都解釋家中並冇吸食工具係因為兒子住得距離佢好近,佢唔想畀兒子知道,所以係唔會喺屋企吸食有關嘅毒品。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同埋大律師嘅求情。

本席根據黃雪侯(譯音)一案,考慮咗以下嘅因素:首先毒品重量係39.72克,市值係28,527元;而根據被告嘅認證口供,佢喺被捕時候係一名修理工人。第二,被告攜帶嘅係兩包嘅毒品與及一個電子磅;第三,發現毒品嘅地點同被告報稱嘅屋企雖屬同區,但係唔算太接近;第四,被告自稱可獲其中四分之一嘅「冰」毒作報酬,但係佢屋企並冇吸食工具,不過公平嚟講,佢屋企亦都冇包裝工具。

被告曾經有販運危險藥物以及吸食危險藥物嘅案底,不過根據佢嘅認證口供,佢主要吸食嘅係氯胺酮,而並非本案所涉及嘅毒品「冰」毒。本席並不認為本案嘅證供可顯示本案中毒品可觀嘅部分係供被告自用嘅,而黃雪侯嘅案例正正係需要可觀或可被分割嘅部分,作為額外減刑之其中之一嘅事實因素嚟供法庭考慮,該等因素在本案欠奉。

根據有關嘅量刑指引,販運「冰」毒10至到70克起刑點係7至到10年。就本案嘅「冰」毒而言,本席認為八年半嘅起刑點係合適嘅,予以被告認罪嘅三分之一扣減,判刑68個月,即係五年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