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金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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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5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他們承認控罪。他們偷取了共4.22千克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 案情撮要 2.2012年12月12日下午約6時15分,警員7375和14680在東涌黃龍坑道截停第一和第二被告人調查。 3.搜查後,警員發現,兩名被告人各自攜帶的背包均載有數個膠袋,膠袋則載有木塊。警誡下,第一被告人承認,知道該些木塊是沉香木,從山上斬下來運回內地出售;他與第二被告人是同鄉並認識。第二被告人亦承認,知道該些木塊是沉香木;第一被告人協助他從山上斬下來出售。 4.植物學專家漁護署護理主任彭先生證實,兩名被告人攜帶的木塊屬土沉香品種。第一被告人攜帶的木塊總重量是1.74千克(估值104,400港元);第二被告人的是2.48千克(估值183,200港元)。 5.根據入境處紀錄,兩名被告人均於2012年12月9日下午6時許,經同一管制站進入香港,獲准逗留7天。兩人的入境時間只相距2分鐘。 求情及判刑 6.第一被告人現年31歲,沒有刑事紀錄,在內地任職電纜銷售員,月入人民幣3,000至4,000元。他已婚,育有兩名兒子(4歲及不足1歲),妻子為全職主婦。 7.求情時,李大律師陳詞,第一被告人沒有攜帶任何工具;經今次事件,他已獲得沉重教訓,亦十分後悔。呈上的求情信函,本席逐一閱畢。 8.第二被告人現年40歲,沒有刑事紀錄,在內地當小販,月入約人民幣7,000元。他已婚,育有4名子女(年齡由15歲至6歲),妻子為全職主婦。 9.求情時,吳律師陳詞,第二被告人曾患小兒麻痺症,左腳不良於行及經常疼痛。此外,妻子也患有精神病。吳律師指,在第二被告人的家鄉,不時有人來逐戶收購沉香。他因一時貪念,愚昧地來港找尋沉香。呈上的悔過書,本席閱畢。 10.基於近期在本港發生的非法砍伐野生土沉香而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2)(d) 條,向法庭申請加重兩名被告人的刑罰。為此,控方呈交了由漁護署護理主任彭權森先生撰寫的證人供詞(日期是2013年3月26日)。彭先生是植物學專家。 11.李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吳律師則不反對上述申請。李大律師陳詞,彭先生的供詞只提及一般情況,並沒有指出本案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對某棵樹或對香港有何影響。此外,即使法庭決定加刑,幅度不應高達25%。 12.關於土沉香在本港的情況,專家彭先生表示,最近常有非法砍伐土沉香以採集沉香木的事件發生,並有上升趨勢。很多大型土沉香老樹的樹幹遭割破或砍掉以採集沉香木,令這些樹木受到破壞,並可能無法復原。彭先生認為,非法砍伐及使用「缺乏可持續性的採集方法」(unsustainable method of harvesting) 所造成的威脅正在加劇,這情況已危害到土沉香在自然環境中生存。 13.本席認為,控方已向法庭展示了清晰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土沉香在香港屬於「易危」(vulnerable) 並「瀕臨絕種」(in danger)。持續非法砍伐此類樹木,已對本港整體的天然特質和天然樹林的生態環境,造成無法挽救的破壞;對社區亦造成甚巨損失。本席信納彭先生的專家意見,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考慮了整體案情,本席決定,加刑的幅度是25%。 14.法庭多番指出,處於經濟困難(無論如何嚴重),並非犯罪的求情理由。土沉香屬於「易危」及受保護的「瀕臨絕種」植物,法庭必須向內地人發出清楚明確的阻嚇訊息,以杜絕他們來港(不論是否合法入境)砍伐採集沉香木。 15.上訴庭在HKSAR v XIE Jinbin [2011] 2 HKLRD 631一案清楚表示,內地人在港非法砍伐土沉香,3年監禁是恰當的量刑基準。上訴庭認為,刑罰的重點,是保護瀕危物種和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法庭要追究的,並非單純盜竊的行為,而是受保護物種所受的傷害,因為是無法修補的。 16.考慮了兩名被告人對樹木和環境生態造成的傷害、謀利動機、犯罪手法,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由於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的扣減,刑期減至2年。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可將刑期縮短。 17.本席沒有忽略第二被告人的身體缺陷,但他能千里迢迢由內地來港,自如進入山野樹林,可見其活動能力不受影響,本席不會因此優待第二被告人。 18.基於加刑25%,刑期由2年上調至30個月。本席判處兩名被告人各3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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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