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承認三項與年齡喺16歲以下嘅女童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同埋一項與年齡喺21歲以下嘅女童作出肛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
案情指,案發嘅時候女童大約15歲,同被告喺面書嘅社交網站認識咗數個月之後,喺首次見面去到被告屋企,被告三度同女童發生性行為,其後再進行咗一次肛交。兩人喺當晚分手之後冇再聯絡對方。
被告被捕後,除咗承認上述嘅性行為同埋肛交行為之外,亦都承認要女童兩度為佢口交,佢承認知道女童未足16歲,而喺性行為期間並冇使用安全嘅措施。
被告曾經有兩次涉及性罪行嘅刑事紀錄,最後一次係喺2012年4月26號,因為與未滿16歲嘅兒童進行猥褻行為,被判18個月嘅感化令,佢今次干犯控罪係違反咗感化令。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雖然本案係存在冇使用安全措施,同埋合共係四項控罪呢啲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但係受害人喺案發嘅時候接近16歲,而被告20歲,年齡相距唔算太大。而喺本席席前認罪之前,被告已經被拘留大約八個多月,佢絕對感受到牢獄生涯嘅滋味,同埋感覺到自由嘅可貴,大律師話今次嘅事件對佢已經係當頭棒喝,令佢明白唔能夠如此縱慾,以及凡事必須顧及後果以及他人嘅感受,佢已經下定決心痛改前非。
上訴法庭喺陳廣培(譯音)一案中指出,第124(1)條係因應公眾政策同埋利益而產生,以法例保障一啲未達至16歲,而喺法例上不能真正同意性交嘅少女,所以受害人當時嘅年齡係量刑中其中一個重要嘅考慮。上訴庭續指,有關嘅控罪並冇量刑指引,但係一般冇令情節嚴重嘅因素、情況之下,一般每項控罪係以18個月作為起刑點。而上訴庭喺處理李建新一案嘅上訴嘅時候,就住合共五項類似本案嘅控罪,即係三項與未成年女童性交、兩項肛交罪,認為審訊後兩年半嘅總刑期係合適嘅。而本席亦都需要考慮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法庭喺處理16至到21歲嘅被告嘅時候,除非認為冇其他適當方法處置佢哋,否則不得判處監禁,所以本席仍然需要考慮有冇其他適當懲處被告嘅方法。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有關報告嘅內容同埋建議,包括咗背景報告、教導所報告、心理專家報告以及有關求情信件嘅內容,包括被告自己寫嘅,同埋佢父母同埋社工信件,顯示被告嘅父母同埋社工都希望法庭喺量刑嘅時候能夠網開一面,以免被告嘅前途毀諸一旦,佢哋都表示被告已經深切反省,汲取教訓,並且保證不再重犯。
根據懲教署同埋心理專家以及背景報告嘅內容,被告嘅守法意識薄弱,性觀念扭曲,為咗一己嘅私慾,漠視法紀,一而再,再而三干犯同類案件,而家人嘅管教亦都不力。心理專家認為被告唔識得處理負面情緒,洞察力以及自制力不足,重犯風險屬於中高度。懲教署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進行紀律嘅訓練同埋接受輔導。
法庭喺考慮判刑嘅時候,應該喺被告犯案嘅受責性(culpability)同被告嘅年齡,而考慮給予改過自新嘅機會(rehabilitation)兩者中作出平衡。而法庭喺考慮被告犯案嘅受責性嘅時候,需要考慮個別案件嘅案情同埋事件對受害人嘅創傷程度。
而根據本案受害人嘅事後評估嘅創傷報告,佢話佢覺得中咗被告嘅圈套,因為佢一直都拒絕同被告見面之後去被告嘅屋企,因為佢預計到被告對佢有不軌嘅意圖,但係佢話被告呃佢,話屋企冇人,受害人亦都話佢冇同意發生性行為,而呢件事所涉及嘅幾次嘅性行為係喺幾小時內發生嘅,受害人話覺得畀人玩,同埋畀人剝削。事發到而家佢猶有餘悸,除咗感覺到莫大嘅困擾、惶恐同埋無助之外,亦都缺乏安全感。心理專家認為受害人應該繼續接受輔導,等佢可以識得處理壓力以及情緒。
雖然根據受害人向心理學家表示佢有被強姦嘅感覺,但係本案喺判刑嘅時候,不容忽視嘅係被告所承認嘅並非係強姦控罪,而係與16歲以下嘅女童性交罪,而呢兩種罪行嘅刑責係不相同嘅。
教導所係屬於羈留式嘅命令,亦都係可以對青年嘅罪犯判處嘅判罰,羈留期係6至到36個月,一般係羈留18個月,而獲釋之後仲有3年嘅監管期,即係話如果獲釋之後再犯事,可以被召回去教導所服刑,而事實上,根據上述所講,李建生以兩年半嘅總刑期嘅量刑基準嚟計,假如給予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總刑期大概係20個月,同教導所嘅羈留期相若,而且本席亦都需要考慮到佢喺被捕至今,已經被羈留咗大約9個月,而呢9個月係唔會被計算入去教導所嘅刑期中嘅。而教導所嘅羈留形式係有紀律嘅訓練,同埋可以鍛鍊到被告人嘅守法意識,本席認為喺全面考慮本案嘅案情同埋有關被告嘅背景、求情因素,包括咗被告嘅品格、行為同埋犯案嘅情況,採納一個自新性質嘅處罰方法係符合社會利益嘅,被告之前都接受過感化喇,但係都違反感化令,由此可見,一個監禁形式嘅判刑係必須嘅。
呢個教導所令係需要被告喺一段時間羈留嘅形式之下,係有紀律嘅訓練之下鍛鍊被告嘅守法意識,並且可供佢學習一技之長,幫助佢將來重新融入社會。而被告你自己喺教導所被羈留嘅長短呢,就要睇下你喺入面係唔係遵守內裡嘅規矩,係唔係學到嘢,係唔係真心接受紀律訓練,係唔係真心接受輔導同埋悔改,係唔係可以培養你嘅守法意識。所以就每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教導所令同期執行,就違反感化令,不另作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