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茂基

Case No.HCMA 267/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6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6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39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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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葉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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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3年5月24日
判案日期: 2013年6月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一暫委特委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當晚駕駛警察電單車巡邏至戴亞街紅磡邨停車場對出,他看見兩名行人正站在斑馬線旁等候橫過馬路。稍後,其中一名行人看過左右交通情況後,踏進斑馬線。這時,上訴人駕駛的一輛的士駛進斑馬線管制區後,慢駛停下。

3.不久,另一名行人亦開始橫過馬路,但當他步至斑馬線中段時,的士突然以時速10 公里向前駛,該名行人亦因此停下及後退,的士的右車身與該名男子最近距離約1 米。

4.控方第一證人亮起警號,追截上訴人的的士。當上訴人被截停後,他表示「阿Sir,對面架車燦住我,我睇唔清楚嗰個人,下次我會留心啲」。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他沒有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6.上訴人表示他向警員所述是真確的,當時有一輛私家車駛出,私家車燈光影響他的視線,故沒有看到第二名行人的出現。

討論

7.初審時,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他也沒有傳召證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3 段表示:

「 本席裁定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本席不會對他存有任何偏見或不利的揣測。」

但是裁判官卻在裁斷陳述書第16 段表示:

「 被告人選擇自辯,本席要謹記獨立謹慎思考雙方的案情証供,不可以把雙方証供及案情作一比較和比較哪一方可靠,縱使不相信被告人的辯護理由,本席不會對他存在任何偏見或不利揣測。本席清晰知道本案屬各執一詞,沒有其他獨立證人向法庭講述事件經過,因此本席會提醒自己在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要額外小心。」(本席強調)

8.本席看過審訊時的紀錄,紀錄顯示上訴人沒有作供,因此之故,本席不明白當裁判官講及上訴人「自辯」時,究竟是甚麼意思?是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還是上訴人曾在庭上作供?不過,裁判官在口述裁決時卻清楚表示「雖然呢就唔相信被告人嘅口供,本席亦都唔會對佢存有任何偏見同埋不利嘅揣測」,從中可以看到裁判官在頒布口述裁決時是不相信上訴人的「口供」,但是她在撰寫裁斷陳述書時,卻表示不相信上訴人的「辯護理由」,「口供」與「辯護理由」兩者存有很大的分別。

9.定罪存有不穩妥的地方,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張民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