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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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34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407及4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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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就2012 年3 月7 日,在九龍油麻地石龍街16 號後巷水果批發市場發生的一宗事故,被控兩項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四) 及「管有偽造身份證」(控罪五)。 2.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席前否認該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練法官裁定控罪五 (即「管有偽造身份證」) 罪名成立,控罪四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罪名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庭在聆訊後駁回申請。以下是本庭的理由。 控罪詳情 3.控罪詳情指申請人於當日當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張持有人姓名為陳達能而號碼為E92xxxx(x) 的偽造香港身份證。 控方案情 4.案情顯示一名警長帶領4 名警員,在2012 年3 月7 日早上6 時許,到達上述水果批發市場後巷,找尋一名有暴力傾向的男子 (即申請人)。當時申請人左手拿著一個透明玻璃樽,一個點火器,右手拿著一把生果刀,指向警長大聲說:「你地個個都來搞我,再行埋呢我就捅你。」警長見狀便往後退,與申請人保持距離。最後,另一名警員手持盾牌,把申請人逼回巷內,申請人放下刀,並將玻璃樽內易燃物灑在身上。申請人最後被警員 6820 (控方第九證人) 制服。申請人當時有被火燒傷。其後控方第九證人在申請人身上的一個腰包找到涉案身份證。該身份證當時已是破爛的。控方第九證人曾詢問申請人他是否陳達能,申請人說不是,並說出他的名字:葉錦平。當控方第九證人問申請人為何他會有陳達能的身份證,申請人當時並無回答。控方第九證人遂透過報案室向人事登記資料系統求證,結果證實無可疑:即不曾報失,資料亦非虛假。 5.控方傳召陳達能作證,陳達能確認涉案身份證上的名字及號碼與他的身份證相同,但身份證上的照片則不是他本人。控方亦將陳達能以往申請身份證的申請文件由入境處以誓章形式呈堂。 辯方案情 6.申請人不作證,亦無傳召證人。從辯方盤問控方第九證人的取向可見申請人否認他身上有一腰包,否認控方第九證人在腰包內找到涉案身份證。申請人亦否認控方第九證人跟他有對話。 法官的裁定 7.練法官指控方並無直接證據顯示涉案身份證是偽造。他運用司法認知,指有關機構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雖然名字可有相似,每張編號都應該不同。根據陳達能的證供及入境處的誓章,練法官裁定涉案身份證是偽造的。練法官接納警員證供,裁定涉案偽造身份證是從申請人身上搜出,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8.申請人代表謝英權大律師提出兩項上訴理由,指定罪不穩妥。 上訴理由 (一) 9.謝大律師指法官錯誤裁定涉案身份證為偽造身份證。根據控方第九證人證供,他曾向人事登記處求證,證實涉案身份證無可疑,無人報失,資料正確,證人更向法庭表示該張身份證為真實的。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身份證是僞造身份證。 上訴理由 (二) 10.謝大律師指法官錯誤裁定涉案身份證是從申請人身上搜出。即使法庭裁定身份證為偽造身份證,控方仍未能證明身份證是從申請人身上的腰包搜出。謝大律師要求本庭觀看控辯雙方同意呈堂的有關閉路電視片段,謝大律師指不能看到申請人身上有腰包,而控方第九證人並無解釋腰包的位置。 本庭作出的考慮 11.本庭認同練法官採納的司法認知。香港身份證是重要的身份證明文件。即使有多於一人同名同姓,身份證的編號一定有別,而身份證上的照片亦必須是與身份證上資料相符人士的照片。 12.陳達能的證供顯示涉案身份證上的資料,除了照片外,其他與他的身份證相同。明顯涉案身份證並非陳達能的身份證。 13.控方第九證人警員向人事登記處求證時,祇是跟據涉案身份證上的名字及編號。基於陳達能的證供亦指涉案身份證上的資料,除了照片外,其他與他的身份證相同,警方人員在查究後,得悉涉案身份證上的資料正確及無可疑。雖然以警員當時的認知,涉案身份證無可疑,但這並不代表事實上涉案身份證無問題。以練法官接納的證據而言,唯一合理推論是涉案身份證是僞造的。上訴理由(一) 不成立。 14.本庭應申請人要求觀看有關閉路電視片段後,可見申請人當時身穿鬆身外套,鬆身外套之外確是無腰包,但在鬆身衣服之內是否有腰包,則不能辨別。涉案腰包在審訊時並無呈堂。本庭在聆訊時曾看過腰包。腰包並無腰帶,但有鈕扣可扣在皮帶上。雖然辯方曾經向控方第九證人指出當時申請人身上並無腰包,證人並不同意該說法。辯方並無使用閉路電視片段要求控方第九證人指出當時申請人身上的腰包在何處。申請人選擇不作證,無證據反駁控方第九證人的證供。閉路電視片段對申請人是否有腰包在身上此範疇毫無幫助。練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絶對有權接納控方第九證人的證供。上訴理由 (二) 亦不成立。 15.既然涉案偽造身份證在申請人身上搜出,而案中無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對有該偽造身份證存於其腰包內不知情,唯一合理推論是申請人管有涉案偽造身份證。案中亦無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涉案偽造身份證。 1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認為定罪無不穩妥之處,因此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譚思樂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柯玉華律師事務所轉聘謝英權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