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偉業

Case No.DCCC 22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2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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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偉業LEUNG Wai-y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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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5月15日
出席人士: 關恆芬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全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國雄法律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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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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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批准控方對控罪書的修訂。控辯雙方經過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一項管有毒品和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2012年12月13日,警員在屯門楊小坑看到被告四處張望和緊握右手拳頭,於是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手上搜獲一張白色紙巾,包著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即證物P1)。被告身上有$3000元和一部手提電話。在警誡下,被告承認那些「K仔」是他的。警員押解被告到被告在屯門楊小坑的居所搜查。警員在居所內一間儲物房內找到一個銀色袋,內有九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毒品(證物P2)、一個載有三十個空的可再封口的膠袋(證物P3)和一個電子磅(證物P4)。在警誡下,被告承認「K仔」是他的。

3.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證物P1和P2是他管有,而這些毒品是氯胺酮。被告聲稱毒品是自用的,他濫用氯胺酮已有十年。被告聲稱他用$4,500元購買證物P1和P2的毒品。

4.政府化驗所確認證物P1是13.59克的粉末,內含11.72克氯胺酮。而證物P2是九個膠袋,總共有114克的粉末,內含98.82克的氯胺酮。警方專家估計,所

有毒品的市值約為一萬五千四百多元。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28歲,和女友同居,育有一個16個月大的兒子。被告月入約$15,000元至$17,000元左右。今日被告的父親、妹妹和女友都有到庭支持被告,而女友的母親和被告的幼兒則在法庭外。被告呈上他的求情信,而被告的女友、被告的妹妹和牧師都有撰寫求情信。

6.被告在求情信中明言自己自私和不負責任,做出對社會嚴重危害的事情,亦知道和家人一起生活的重要。被告女友的求情信亦透露被告的承諾。被告承諾會戒毒,亦不會再犯事,使被告女友和被告兒子需要在監房相見。被告的妹妹亦說被告是有悔意,亦承諾會改過自新。

7.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聲稱被告在2009年的藏毒罪同樣地是涉及氯胺酮,但被告並沒有進入戒毒所。被告坦白認罪,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亦希望能夠將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

判刑

8.被告現年28歲,中三程度,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2009年因為管有氯胺酮,而被判入獄6個月。被告的背景口供說被告在13歲便開始濫藥。被告在2000年7月因為打劫罪,而被判感化。但被告並沒有珍惜那一次法庭給他寬大處理的機會,最終被告因為違化感化令,而被判入教導所。被告和同居女友已經育有一個16個月大的兒子,對家庭的承擔更加重,但被告卻鋌而走險,干犯一個份量不少的販毒罪行,甘被毒販利用,一手摧毀了自己,亦一手摧毀自己的家庭,真是愚不可及。

9.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加長的監禁。值得被告珍惜的地方是被告能夠得到自己家庭和女友的原諒和支持,他們亦相信被告能夠改過自新,戒除毒癮,重新做人。被告坦白認罪,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上訴庭已經因為氯胺酮的毒害,而在2008年大幅提高判刑的指引。一般而言,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6年至9年。

10.第一項控罪是藏毒罪,涉案的氯胺酮是11.72克。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但不打算因為潛在風險因素而加刑,本席亦因為被告認罪,而就第一項控罪判刑10個月。

11.第二項販毒罪,涉及更加大份量的氯胺酮,即是98.82克。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理應以7年為起點,但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六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52個月。本席亦因應被告的悔意和各項求情因素,亦考慮到被告家庭對被告的支持,決定寬大處理。就這個刑期再減兩個月,本席決定第一項和第二項的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就這兩項控罪,總共判被告入獄5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