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人兩項強姦罪成立。
證據顯示,案發時,事主約十六歲八個月。事主一家與被告人相熟,被告人間中到事主家探訪,得事主家人信任。2012年8月12日下午約四時,被告人到事主家,初時談及介紹工作給事主哥哥,當時事主半躺在床上,穿及腰T恤和三個骨褲,突然被告人走近,用右手捉住事主兩隻手腕,左手除去她的褲,然後自己也除褲。事主用力踢向被告人,但沒有用。被告人最後強姦事主,並在她的肚皮射精。之後,事主清潔身體,到廁所換上連身裙,準備出街與母會合。被告人再要求做愛,事主拒絕。被告人推她到床上,右手捉住事主雙腕,再度強姦,並在她體內射精。幾日後,8月16日清晨,事主母親感覺事主幾日來情緒不穩,查看事主的電話短訊紀錄,揭發此事。後來,醫生檢查事主,沒有發現傷勢,事主也沒有懷孕。
被告人現年20歲,未婚,受教育至中六,與父母同住,犯案時任職物流公司。被告人有三次犯罪紀錄:於2011年2月,因兩項盜竊罪判罰款;2012年2月,因邀請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罪,判接受感化18個月。被告人明顯在感化期犯案。
被告人求情時向事主道歉,希望事件不會對她造成心理創傷。被告人指稱,當日沒有預謀犯案,只是適逢早收工,所以往探訪事主。案件揭發後,他自願跟事主母親到警署,沒有浪費警方時間。話雖如此,審訊時,事主約作供兩天,情緒受盡困擾。
以本案而言,本席認為以下幾點是加刑理由:案發時,事主只有十六歲零八個月,曾受暴力對待,雖然沒有導致身體外傷;被告人利用事主一家對他的信任犯案;被告人在短時間內兩次強姦事主,兩次都沒有使用避孕套;第二次強姦事主時,更在事主體內射精。
本席認為,這類罪行的量刑應具阻嚇作用,刑罰應清楚顯示,社會大眾厭惡這類行為,也應適當反映事主和其家人所受的委屈。被告人是事主的熟朋友,當日乘探訪事主而犯案,兩度侵犯事主,令她受盡屈辱,行為可恥。
本席已考慮他的背景和案情,沒有特別值得減刑的理由。第一項控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現判被告人入獄6年。第二項控罪在十多分鐘後再犯,並在事主體內射精,案情更見嚴重,故以7年為量刑起點,判被告人入獄7年。
兩項控罪可算是同一事件,不過是兩次獨立的犯罪行為。所以,本席命令第一項控罪的其中6個月刑期,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人共入獄七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