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0/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May 2013.
1. 在2013年4月26日,第一被告陳錦樑承認控罪,而第二和第三被告則否認控罪。第一被告被判罪名成立,而因應第一被告的年紀,本席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並押後判刑。而本席亦在那天得悉,第一被告亦會向警方提供協助。當時,第二和第三被告的審訊會繼續進行。在第二和第三被告看見第一被告的供詞後,他們改變初衷,第二和第三被告在4月30日承認控罪。故此,三名被告的判刑一同押後至今天5月16日。同樣地,本席亦索取第二和第三被告的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由於懲教署的報告指出,第一被告染有毒癮,不適宜進入教導所、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於此,本席需要進一步索取戒毒所報告,把第一被告的判刑再押後至5月30日下午兩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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