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亨善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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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0號 ----------------
---------------- 判刑理由書 ---------------- 1.在2013年4月26日,第一被告陳錦樑承認控罪,而第二和第三被告則否認控罪。第一被告被判罪名成立,而因應第一被告的年紀,本席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並押後判刑。而本席亦在那天得悉,第一被告亦會向警方提供協助。當時,第二和第三被告的審訊會繼續進行。在第二和第三被告看見第一被告的供詞後,他們改變初衷,第二和第三被告在4月30日承認控罪。故此,三名被告的判刑一同押後至今天5月16日。同樣地,本席亦索取第二和第三被告的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由於懲教署的報告指出,第一被告染有毒癮,不適宜進入教導所、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於此,本席需要進一步索取戒毒所報告,把第一被告的判刑再押後至5月30日下午兩時三十分。 2.而就第二和第三被告的判刑,首先法庭要說出控方的案情。在2012年11月24日凌晨一時許,受害人(即控方第一證人)在黃大仙東隆道步行回家。控方第一證人在途中一路使用他的智能手機。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從後接近控方第一證人,有人拳打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部。控方第一證人感到痛楚和跪下,而手中的智能手機亦跌落在地上。第一被告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和後來拾起控方第一證人跌在地上的智能手機。第一和第二被告一同逃離現場。控方第一證人即時追著第一和第二被告,並叫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停下和交回手機。第一被告將手機掉在地上,控方第一證人拾回他的手機。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現場附近給巡邏的警員截停和拘捕。 3.在現場,第一被告在警誡下說,另一名男子打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部,第一被告乘機拾取控方第一證人跌在地上的手機。第二被告在現場經警誡下說,第二被告他自己並沒有份搶東西,是第一被告搶的。 4.2012年11月24日,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5.在2012年11月24日,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6.第二和第三被告都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看見控方第一證人似乎喝醉,於是跟蹤控方第一證人。第三被告聲稱,並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 7.第三被告在2012年11月25日被拘捕。他在警誡下承認,他有份參與這次行劫。稍後,在錄影會面中,第三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8.控方第一證人雖然感到頭部痛楚,但他沒有即時去醫院治理。在幾日後,控方第一證人自行求醫。經過檢查後,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膝內部有瘀傷及極輕微的觸痛,但沒有腫脹,診斷為右膝挫傷。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機在現場尋回。 求情理由 9.辯方律師稱,第二被告大部分同意中心報告,但否認第二被告曾經加入黑社會,而本案亦和黑社會沒有關係。辯方律師說,第二被告並不是罪行的發起者,亦不是主謀。第二被告只是愚蠢、魯莽而犯案。第二被告雖然是在第一被告協助警方後才認罪,但畢竟第二被告是認罪,這亦顯示到第二被告的悔意。受害人並沒有永久的創傷,而失物的手機亦尋回。辯方亦呈上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父母和訓導主任的求情信。在信中,第二被告說,他學會了紀律,亦對父母的痛心和擔憂感到愧疚。第二被告父母亦相信第二被告對他們的承諾,會遠離壞朋友,重新做人。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能夠接納報告的建議,判第二被告入勞教中心。 10.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說,第三被告的父母在第三被告3歲時離異,來到香港後,亦因為學業上和生活上部分的改變,而最後誤交損友。 11.第三被告父親的求情信說,他相信第三被告是深感悔意,亦會改過,重新做人。第三被告的父親亦會對第三被告嚴加管教,要第三被告生性做人。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夠採納報告,判第三被告在一個管教監督下改過自新,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 12.第二被告現年16歲多,中四程度,沒有案底,亦沒有濫藥和吸毒。報告建議,第二被告需要接受適當和有紀律性的監管,因此建議第二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13.第三被告現年17歲多,中二程度。由於家庭管教不嚴,父母亦在1999年離異,因此易受壞份子的影響。報告亦認為,第三被告需要有紀律性的監督,建議第三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14.本案的案情實是嚴重。三名被告參與打劫行為,而案件發生是在凌晨一時許,受害人亦受傷。他的頭部被人襲擊,而令他要跪在地下,致使受害人的右膝受到挫傷,這可見犯案者用力之大。幸好受害人並沒有永久的創傷。雖然第一和第二被告聯手襲擊受害人,但在夥同犯案的原則下,三名被告都要對同黨的行為負上刑責。大家都有相同的刑責,亦要面對法律上的後果。打劫罪最高的刑罰可以是終身監禁,但法庭需要平衡社會公義和利益,以及年青犯案者的更生目標。如果犯案者是成年人的話,今次的打劫案件一般的量刑起點會是3年至4年。但本席相信,第二被告的父母和家人、以及第三被告的父親,都會因為他們的兒子今次犯案而有所警惕和改進。 15.嚴格管教並不是對子女成長的萬應靈丹;真心的施教、以身作則、有足夠的關顧才是不二法門。本席相信、亦希望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知道自己還年輕,知道一錯不能再錯,亦知道不要浪費青春和生命,因此決定從輕發落,接納報告的建議,判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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