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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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0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在4月26日已經承認一項打劫罪,而第一被告亦向警方提供協助,導致第二和第三被告在4月30日承認同一項打劫罪。第二和第三被告二人已經在5月16日被判入勞教中心。由於第一被告被驗出染有毒癮,本席依據法例,需要索取戒毒所報告,把第一被告的判刑押後至今天5月30日。 2.本席亦趁這個機會,再次把有關的案情簡述如下。 3.在2012年11月24日凌晨一時許,受害人(即控方第一證人)在黃大仙東隆道步行回家。控方第一證人在途中使用他的智能手機。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從後接近受害人,有人拳打受害人的頭部。受害人感到痛楚而跪下,而手中的智能手機跌在地上。第一被告襲擊受害人,第一被告亦拾起受害人跌在地上的智能手機。第一被告接著和第二被告一同逃離現場。受害人即時追著第一和第二被告,並叫兩名被告停下和交回手機。第一被告把手機掉在地上,受害人拾回他的手機。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現場附近被巡邏的警員截停和拘捕。 4.在現場,第一被告在警誡下說,是另一名男子打受害人的頭部,第一被告乘機拾取受害人跌在地上的手機。第二被告在現場經過警誡下亦說,第二被告沒有份搶東西,是第一被告搶的。 5.2012年11月24日,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6.其後,控方第一證人雖然感到頭部痛楚,但他沒有即時到醫院治理。在數日後,控方第一證人(即受害人)自行求醫。經檢查後,控方第一證人的右膝內部有瘀傷和極輕微的觸痛,但沒有腫脹,診斷為右膝的挫傷。控方第一證人的手機在現場尋回。 求情理由 7.第一被告和第一被告的父母亦同意戒毒所的報告內容。第一被告14歲便開始吸毒,而亦因為其他被告的驅使和唆擺而干犯本案。第一被告是自動參與這個打劫行為,但第一被告感到後悔,亦贊成戒毒所報告的建議。 判刑 8.第一被告現年15歲,中一程度,曾經在2012年5月因為高空擲物,而接受警司警誡。但第一被告並不珍惜機會、痛定思痛,在2012年11月更加干犯現在更加嚴重的打劫罪。第一被告在14歲之年,已經和黑社會有聯繫。在2011年更加開始吸食氯胺酮,後來變本加厲,在2012年初開始吸食可卡因和「冰」毒。戒毒所的報告指出,第一被告並沒有正面的生活態度,亦自我內在化自己的不當行為。第一被告父母亦不能適當地監管和督導第一被告。報告指出,第一被告適合進入戒毒所。 9.本席相信,第一被告本質並不壞,但卻在14歲這樣年輕的時間,便開始沉淪毒海,而毒品亦逐漸摧毀了第一被告的身體和生命。本席亦相信第一被告是有悔意,而正因為第一被告對警方的協助,而促使其他被告的認罪,這樣是值得嘉許的行為。 10.本席相信亦希望,第一被告自己和第一被告的家人不要放棄第一被告,支持和鼓勵第一被告重新做人,遠離吸毒這條不歸路,否則慘痛的後果是顯而易見。綜觀各項因素,本席接納戒毒所報告,判被告入戒毒所,亦希望第一被告能夠成功戒毒,積極地、正面地去生活和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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