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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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2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12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4212號) --------------------------
-------------------------- 判案書 --------------------------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1]第122(1) 條。他於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可簡述如下:事主 (控方第一證人) 和上訴人同時在金鐘港鐵站等車,上訴人從褲鏈中取出勃起了的陰莖,壓向事主的臀部,事主察覺,向他指責,當上訴人離開時被旁人截停。 辯方案情 3.在原審時,上訴人行使權利,沒有出庭作證。他的辯護大律師 [2]於盤問時,著力於質疑事主見到的是否陰莖。 4.上訴人在現場被捕,他的即時反應是:他沒有“掂”事主,是他的環保袋撞到她而已。 裁判官的裁定 5.裁判官信納事主和其他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信納他們的證詞。她也裁定了:
上訴理由 6.在上訴時,上訴人也是由林國輝大律師代表,他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據:
討論 第一、第二、和第三上訴理據 7.這三個上訴理由,都和裁判官之裁定碰到事主臀部的硬物是上訴人的陰莖有關,本席認為可以一併處理。 8.毫無疑問,裁判官清楚掌握案中最重要的爭議點,是碰到事主臀部的硬物是什麼。[3] 9.她表示:在評估時,她顧及了以下的因素:
10.在上訴聆訊時,林大律師的陳詞要點如下:
11.觀乎本案的證據,本席認為,裁判官裁斷事主是誠實可信的證人,是穩妥合理的。林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中指出事主在觀察了多久的證詞上出現分歧,本席在察看謄本後,不認同這觀點。再者,裁判官必定清楚了解,觀察為時極短,並以此作為考慮基礎。 12.事主的證詞是,她肯定見到的是陰莖。當然,即使證人是誠實的,她說肯定,並不等於便應該信納。她的觀察證據是否可被完全信納,必須小心評估。R v Turnbull 是一宗關乎面貎辨認的案件,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本案的議題,是事主聲稱見到的,是否一定是陰莖,話雖如此,要評估這項證據是否可被完全信納時,不少在R v Turnbull一案提及的因素,是應該顧及考慮的。 13.裁判官顧及了的因素,全部都是她應該顧及的。林大律師批評,裁判官認為:事主和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阻礙物,這看法沒有證據支持。 14.本席同意,不論在主問或盤問時,事主都沒有被直接問及,她和上訴人之間有沒有任何阻礙物。不過,案中並非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事主在這方面的整體證詞如下:
15.歸根究底,裁判官要決定的是:證據是否足以令她肯定,事主所述見到的是陰莖這證詞一定是準確無誤的。 16.在上訴聆訊時,林大律師也只能指出,在作出這方面的評估時,裁判官只是忽略了事主和上訴人之間有沒有阻礙物這一點。 17.除此之外,林大律師力陳,事主曾不止一次說她不想冤枉人,故此撥開了上訴人手持的環保袋,這顯得她對自己的觀察其實並不肯定。 18.在原審時,辯方於盤問事主時也著力於這議題。事主堅稱她肯定她見到的是甚麼,要撥開環保袋,並非因為不肯定,只是對方要用環保袋去遮住,她感覺憤怒,所以要這樣做。她也補充:她見到對方的右手有動作“塞番啲嘢入去”,她質問對方“你做緊乜嘢”。[10] 19.正如代表答辯方的招秉茵高級檢控官所言,一名肯定自己觀察無誤的人,也會希望找尋真憑實據。 20.本席認為,事主的做法,並不反映她有可能其實是不肯定的。 21.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這方面的裁斷,是穩妥的,有充份證據支持。 第四上訴理據 22.這項理據關乎裁判官如何處理上訴人曾在現場逃走的證據。林大律師的陳詞是:裁判官就上訴人的逃走的理由的判斷,是錯誤的,因此,即使裁判官說她不需要依賴這方面的證據,她的最終裁決也可能受了影響。 23.裁判官是這樣處理的:
24.裁判官開宗明義指出,事主的證供已足以證明罪行,不需要依賴上訴人逃走的行為來支持控方的指控,意思是明確的,林大律師的憂慮並不成立。 25.裁判官就這方面的證據的處理,合乎法律原則,結論也合乎情理。她的裁斷,並非是應該干預的。 26.這上訴理據不成立。 第五上訴理據 27.這是一個涵蓋性的理據,上訴方未能提出充份理據,令本席認為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 總結 2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黃與黃法律事務所委派林國輝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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