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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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1458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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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在事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駕駛一輛警察電單車尾隨一輛藍色貨車沿九龍灣兆業街北行線駛至與大業街路口交界「讓」線前停下。與此同時,上訴人亦駕駛一輛的士沿兆業街南行線駛至與大業街路口交界「停」線前停車。 3.藍色貨車及控方第一證人電單車順序開動右轉進入大業街,當藍色貨車駛越上訴人的的士後,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亦隨後右轉駛進大業街至上訴人的的士前。此時,上訴人的的士卻突然開動,駛過雙白「停」線,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的電單車。電單車被撞至向右翻側,控方第一證人則倒地受傷。 4.上訴人的的士上裝設了一部攝錄機,攝錄機拍下撞車的片段 (證物 P3)。另外,控方亦呈上一設於一大廈外的閉路電視片段 (證物P4),此片段也拍得兩車相撞的情況。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作供表示,他所駕的的士駛出「讓」線時,一輛大型貨車在上訴人的的士前面由左至右駛過,遮擋上訴人的視線及控方第一證人所駕的電單車。至於控方證物P3,即從上訴人的的士上撿取的記憶卡曾被干擾,該大型貨車的影像被刪除。 上訴理據 6.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警方干擾證物P3內的影像,將片段移花接木、改頭換面:
討論 7.本席有機會看過證物P3及P4拍得的影像。兩段影像均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所駕的警察電單車是在右轉進入大業街時與上訴人所駕的的士相撞。證物P4的影像是從遠方拍攝的,電單車、行人等的影像相對細小,亦看不清行人究竟是男性還是女性。 8.本席亦曾將兩段影像並排一起播放,發覺他們所拍得的事發情況是一樣的。當然,因為兩部攝影機的取景角度不同,拍得的影像和拍攝的範圍亦有所不同,但此案完全沒有上訴人所謂的移花接木、改頭換面的情況。上訴人列出的首3 點疑點完全是因拍攝角度而造成的,不構成疑點。 9.至於所謂的疑點 (4) 就更是欲蓋彌彰,無論是證物P3及 P1 (相片),都顯示到撞車地點是大業街接近兩行車線的中間,但是上訴人卻硬說證物P3遭修改,他完全忽視的士車前蓋是會阻礙攝錄機拍攝一段路面的事實。本席信納裁判官所述,證物P3上的錄音及錄影片段,都清楚顯示片段是整體的、從沒被修改過。 10.此宗案件,從拍得的影像清楚看見,意外乃因上訴人沒有充分注意路面的情況,在一貨車右轉後便假設其後沒有車輛的存在,駛出路面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11.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