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志滔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57/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y 2013.
1. 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承認一項串謀管有虛假文書罪,牽涉共7張虛假信用卡。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DCCC 15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57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承認一項串謀管有虛假文書罪,牽涉共7張虛假信用卡。 2.在2012年11月28日下午,警員發現第三被告及第一被告在九龍城衙前圍道120號對出行跡可疑,警員行近時,他們立即登上了一輛小巴,警員截停,當時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坐在司機位後面,第三被告則坐在他們後面。其後警員在第一被告身上搜獲三張以第二被告為名的虛假信用卡,在第二被告身上搜出一張以他為名的虛假信用卡,而在第三被告身上則搜獲三張以第二被告為名的虛假信用卡。 3.警誡下,第三被告指稱較早前在九龍城拾獲該三張卡,更表示不認識第二被告。其後承認,其實他在九龍城共拾獲七張卡,三張交予第一被告,一張交予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則打算使用該些信用卡在網上購買遊戲積分。 4.政府化驗師證實上述信用卡是偽造的,第二及第三被告現在承認是知道或相信該七張卡是虛假的,並一同串謀管有及意圖使用,以致對他人不利。 5.第二被告現年31歲,過往有3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罪,最後在2009年5月因販運罪被判56個月監禁,於2012年1月獲釋。黃大律師求情指出,他並非主腦,上述信用卡未作使用,並不牽涉任何人士損失,案件亦不涉國際跨境活動,且並非複雜或有組織的行徑。被告寫下求情信指出,他自小失去父親,由母親獨力撫養,他現在非常後悔,望早日獲釋,可照顧母親。 6.第三被告現年27歲,過去有4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兩項與駕駛相關罪行,一項為協助管理色情場所,在2012年5月因此罪行及執行過往緩刑共判以5個月監禁,於2012年8月獲釋。 7.黎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三被告已婚,育有8歲女兒。在2011年遭逢生活巨變,女友及母親相繼離世,父親則在內地另娶妻,第三被告非常憤怒,經歷人生低潮,在經濟壓力下才愚昧犯案。他也寫下求情信,深表悔意,愧對家人,亦望予以輕判,早日出獄,可重新做人及照顧女兒。此外,其牧師亦寫下求情信代為求情,黎大律師亦指,第三被告已還押半年,他也採納黃大律師就案件中的各項求情理由。 8.管有虛假文書為嚴重罪行,串謀犯案更為嚴重,第二被告身上只有一張以他為名的虛假信用卡,其餘6張則由其他人士管有,此做法顯然是有組織及有計劃地行事,若第二被告只是單獨被捕,案中其他信用卡亦難以被揭發及發現。 9.上訴法院在HKSAR v Tu I Lang CACC 464/2006指出,若牽涉一張或少量的偽造信用卡,且並不涉及大規模運作,可予3年或以下監禁為量刑起點。無疑,本案之偽造信用卡仍未被使用,也未招致任何人士受損,可是本案嚴重之處卻是他們串謀地管有而行事,牽涉7張信用卡亦並非少量。但畢竟被告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經考慮後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因此,就此控罪,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被判以2年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