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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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4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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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爆竊罪,涉及一間地鋪餐廳。這地鋪餐廳安裝了防盜系統,一經觸動,事主能透過手機了解店內的情況。 2.案發當日,地鋪餐廳在凌晨時分打烊後,餐廳負責人的手提電話響起,換句話說,有人觸動了餐廳的防盜系統。負責人報警,其後警方來到看見被告人剛好在該餐廳門口的捲閘處,正把捲閘拉下來。當他看見警察的時候便逃跑,跑了約300米後,最終被警員捉住。警誡下,他向警方聲稱他在那裏爆竊餐廳,而且有一個同黨,但在警方來到之前已經逃走了。 3.警方人員在現場進行調查,發現餐廳的後門有一輛鐵手推車,上面擺放了屬於餐廳的一個夾萬,而夾萬上有一個羽毛球袋,內有一把鐵筆、兩把螺絲批。餐廳負責人回來,證實了鐵手推車上的夾萬是屬於他的餐廳,原本擺放在收銀處位置,而放在裡面的99,000元現金當時仍在夾萬裡。 4.其後警方會見被告人的時候,他承認和一名叫阿B的人去爆竊這一間餐廳。當兩人經過那間餐廳的時候,阿B建議去爆竊這個地方,由被告人負責「睇水」,而阿B會給他5,000元作為酬勞。他說阿B打開了餐廳的拉閘,其後兩人再把拉閘拉下,然後就離開。餐廳的閉路電視顯示了有一個男人在餐廳裡逗留了約20分鐘進行搜掠,而那個男人的衣著和被告人被拘捕時身上的衣服互相吻合。 5.被告人現年43歲,過往有77項刑事紀錄。他早於1992年便開始犯案,往後陸續犯下多宗有關不誠實的罪行,絕大部分的時間都進出監獄。被告人的同類型案底只有一宗爆竊案,於2011年7月被判處2年監禁。 6.在求情方面,律師並沒有作出太多的求情說話,只是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認罪,節省了法庭的時間。律師也向法庭表示由於被告人的案底多,法庭會考慮加刑的事宜,但他沒有就這方面作出進一步的陳詞。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這次的爆竊並沒有導致餐廳有損失。 7.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的指引。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的情況之下,如本案中的非住宅單位,判刑考慮是2年半監禁。聽過辯方的求情說話,本席以2年半作為量刑考慮。翻看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刑事紀錄可以說是相當差),絕大部分的案底都是與不誠實的罪行有關。 8.首先,本席裁定被告人是這一類罪行的積犯。考慮之後,本席把量刑起點加多6個月至36個月。本席也要清楚表明,是因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而認為他是這類罪行的積犯,而非就他過往的刑事罪行重新再判。被告人以前犯下的罪行已經得到應得的懲罰,但翻看他過往的犯罪行為,很明顯過往的刑罰對他起不了阻嚇作用,因此法庭這次需要加重刑罰,以保障公眾的利益。 9.另外,究竟是被告人一人犯案還是如他所述般是兩個人犯案?如果法庭認為他是兩個人一起犯案,本席會在量刑起點方面向上調。就這個問題,本席曾向辯方律師指出,而辯方律師也有向其當事人取得進一步的指示。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若果法庭的結論是兩人一起行事的話,辯方不會反對這一個結論。雖然情況是這樣,本席是要十分肯定當時確是兩個人一起行事。 10.就這個問題,本席向控方索取關於當日現場情況的照片和餐廳的閉路電視攝錄所得的情況。第一,涉案的夾萬並非一個細小的夾萬(可以從照片中看到);第二,閉路電視顯示當時只有一個人把該夾萬搬離餐廳。本席看到一個情況:雖然那個夾萬頗大型,但很明顯一個人也可以搬動它;同意案情也顯示閉路電視攝錄到那個男人當時所穿的衣服是和被告人被拘捕時所穿的衣服相似。換句話說,有可能閉路電視所攝錄到的男人就是被告人。當然也有另一個可能,就是有另一個人,而他所穿的衣服相類同。 11.問題是被告人聲稱他是負責「睇水」,另有一個叫阿B的人。根據他所說,似乎阿B就是進入餐廳搬動夾萬的那個人,這點和法庭前的證供並不完全吻合。有一個可能性是被告人當時確是有兩個人一起犯案,而被告人其實是進入餐廳裡搬動夾萬的人,而另一人在外面「睇水」。當警察來到的時候,「睇水」的人逃走了,而被告人卻被警察拘捕;另一個可能性是,如照片顯示般,那個夾萬是可以由一個人搬運,而被告人聲稱有同黨,他負責「睇水」(這點他可能講大話),但閉路電視顯示一個男人搬走那個夾萬(如果有機會被告人在這點也是講大話)。究竟他扮演甚麼角色?本席需要小心想一想究竟有否可能是當時只有他一人?如果有這個可能性的話,本席需要想一想,他所以說自己負責「睇水」,有可能是他認為在這一種案件裡負責「睇水」的人在刑罰方面會較輕。這當然是被告人的誤解,但也可解釋為何他會說自己負責「睇水」。整體去考慮的時候,本席確有一個疑點是究竟當時是兩個人一起犯案還是一個人犯案。 12.雖然辯方堅持是兩個人一起犯案,本席認為有一個不可剔除的疑點,因此把這個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人。法庭在此情況下不能夠肯定當時是兩個人一起犯案還是一個人犯案,所以不會以兩個人一起犯案的理由向被告人加刑,因此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後扣減三分一,監禁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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