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720/200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une 2013.
1. 本案是一宗人身傷害索償的案件。原告人(“ 徐 先 生 ”)以他母親李玲玲(“ 李女士 ”)的兒子及遺產管理人身份向代表廣華醫院及瑪嘉烈醫院的被告人(“ 醫管局 ”)提出訴訟。徐先生指因為廣華醫院醫生於2005年5月9日至2005年8 月19日期間及瑪嘉烈醫院醫生於2005 年8月19日至2005年8月26日期間疏忽而引致李女士遭受人身傷害及死亡 [1] 。徐先生現向醫管局提出損害賠償(連同利息及訟費)的申索。雖然醫管局在答辯書中要求徐先生作出嚴格的舉證,但最後在審訊中或結案陳詞中醫管局沒有質疑徐先生為李女士的兒子或為李女士遺產管理人及沒有質疑根據《時效條例》第30條徐先生可提出本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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