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 對 陳

Case No.CACV 214/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9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21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214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2008年第106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答辯人)  
 
答辯人(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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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13年6月1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6月24日
案理由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呈請人(妻子)在2013年5月2日發出傳票,申請剔除答辯人(「丈夫」)的上訴通知書。丈夫的上訴通知書是針對區域法院在婚姻訴訟2008年第10607號中,在2009年10月9日所作的暫准離婚令,及在2010年7月29日所作的絕對離婚令。

2.本庭經考慮後,批准妻子的申請,命令剔除上訴通知書及撤銷上訴。本庭現就判決理由給予說明。

婚姻訴訟2008年第10607號

3.妻子和丈夫在1999年在中國內地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女兒,今年12歲。

4.2008年9月6日,呈請人提出婚姻訴訟2008年第10607號,呈請與丈夫離婚,理由是兩人自2006年5月9 日起正式分居逾兩年。丈夫在2008年9月20日存檔抗辯書,表示擬抗辯呈請,並提出雙方沒有分居兩年,仍保持夫妻關係和共同生活。

5.案件排期在2009年10月9日進行審訊。當天丈夫缺席,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在同日頒布暫准離婚令,及將女兒的撫養權判予妻子,並把贍養費的問題押後處理。2009年10月16日,答辯人發出傳票,申請取消暫准離婚令,及要求不要把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

6.2010年1月20日,葛法官經聆訊後,批准丈夫就 暫准離婚令提出上訴。然而丈夫之後沒有進行上訴的程序。妻子於是恢復有關女兒贍養費的申請,並排期在2010年7 月26日進行聆訊。丈夫在聆訊當天缺席。妻子最終撤回了贍養費的申請。

7.法庭其後應妻子的申請,在2010年7月29日頒布絕對離婚令。

8.2010年9月15日,丈夫發出傳票,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及反對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2010年9月21日,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經聆訊後,批准丈夫就暫准離婚令和絕對離婚令逾期提出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214號

9.丈夫在2010年10月5日在高等法院提出民事上訴案件2010 年第214號,就暫准離婚令和絕對離婚令提出上訴。他在同日存檔上訴排期通知書。

10.2010年10月18日,丈夫向法院要求延展提交上訴文件冊草擬本的時限。高等法院聆案官黎達祥批准申請,把時限延展一個月。丈夫在2010年11月19日再次要求延展提交上訴文件冊草擬本的時間。黎聆案官把時限再延展一個月。丈夫在2010年12月21日提交了上訴文件冊草擬本,但沒有提供目錄,而且內容亦不符規定。

11.另一方面,有鑑於丈夫和妻子都沒有律師代表進行訴訟,聆案官把案件排期在2011年2月1日進行初步指示聆訊,但當天丈夫和妻子都沒有出席。聆案官押後聆訊。2011 年2月21日案件再次進行初步指示聆訊,但訴訟雙方依然缺席。2011年4月29日,聆案官第3次進行初步指示聆訊,當天丈夫和妻子均有出席。聆案官指示丈夫在2011年6月30日前提交上訴文件冊。雖然法院在2011年7月7 日去信丈夫提醒他提交上訴文件的期限已過,但丈夫至今仍未有履行聆案官的指示。上訴因此一直未能排期聆訊。

妻子的申請

12.妻子在2013年2月18日致函法院,要求儘早結案。

13.按歐陽浩榮聆案官的指示,案件排期在2013年3 月28日進行另一次的初步指示聆訊。當天丈夫缺席。歐陽聆案官指示妻子在2013年4月26日前,按黎聆案官在2011年4月29日所指示的文件目錄,擬備和提交上訴文件冊。歐陽聆案官同時把案件安排在2013年5月2日進行另一次初步指示聆訊,並指示訴訟雙方必須出席。妻子在2013年4月8日提交了上訴文件冊。

14.2013年5月2日的聆訊當天,丈夫依然缺席。妻子向聆案官表示擬剔除丈夫的上訴。聆案官因此指示妻子發 出傳票向上訴法庭作出申請。妻子遂在同日提出本傳票,及存檔用以支持申請的誓章。

本庭的判決

15.妻子提出丈夫一直沒有積極進行上訴,亦沒有遵從法庭指示提交文件冊和出席指示聆訊,因此應該剔除他的上訴通知書,及終止上訴。

16.本庭認同妻子的觀點。丈夫在2010年10月5日提出本上訴,距今已有超過兩年半年的時間。期間丈夫既沒有按照聆案官的指示擬備上訴文件冊,亦屢次缺席初步指示聆訊,以致上訴一直未能排期進行正式聆訊。丈夫所造成的延誤是十分嚴重,亦沒有任何良好的解說理由。丈夫在本庭聆訊當天同樣缺庭。法庭書記以電話聯絡他時,他表示要工作,不會出席法庭聆訊。本庭認為丈夫處理本上訴的方式屬於濫用法律程序的行為。本庭因此行使固有司法權把上訴通知書剔除,並撤銷上訴。

17.妻子認為丈夫不會向她支付任何金錢,因而不提出訟費的申請。本庭因此不就本申請及上訴作出訟費命令。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