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煥芳

Case No.HCMA 8/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90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煥芳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3年5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6月2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證人於2012 年8 月21 日上午10 時許,在大埔墟寶湖道街巿她丈夫的豬肉檔內點算金錢。她點算了共4,100 元的100 元及500 元紙幣後,將此4,100 元放在檔內一檯上的電飯煲旁。當控方證人正欲點算餘下的10 元及20 元紙幣時,她聽到上訴人 (控方證人丈夫的前妻) 邊罵邊衝進舖內。

3.上訴人不單粗言穢語,更向控方證人表示:「還番個老公我。」控方證人拒絕讓上訴人進內,上訴人則在舖內謂:「有乜資格唔畀我入嚟呀,呢個檔口係我嘅,老公係我嘅,錢係我嘅,乜都係我嘅。」上訴人更在舖內之鐵架上尋找東西,其後更取去控方證人放在檯上的4,100 元及一把小刀離去。

4.控方證人指雖然當時她感到驚恐,但因上訴人的弟弟及弟婦在對面賣菜,故控方證人不敢即時報警。

5.控方證人表示她平均一天可售半隻至一隻豬,豬的來貨價約5,000 元一隻,利潤約1,000 元。控方證人指事發時已出售了約半隻豬,點算了的紙幣除賣豬的收入外,也包括本錢在內。

辯方案情

6.上訴人指事發當天她前往豬肉檔,目的是想將一封信件交予前夫,她雙手推著單車到達街巿,信件則放在褲袋內。

7.由於前夫不在豬肉檔內,上訴人遂向控方證人表示欲將此信件交給前夫。此時,控方證人更在豬肉檔外捉著上訴人,禁止她離去,這動作維持了10至20 秒。

8.上訴人指因附近凍肉舖的黃老闆瞪著控方證人,控方證人才放開雙手。其後,上訴人坐下與黃老闆傾談,所傾談的都是不開心的事。過了一至兩分鐘,上訴人便推著單車離開。

9.上訴人指當天她沒有偷取控方證人的金錢,亦沒有偷取控方證人的刀。其後,她曾詢問黃老闆可否作證,但對方因怕麻煩而拒絕。

上訴理據

10.上訴理據共9 頁紙。

11.上訴人在上訴理據中基本上講及她如何受騙與前夫離婚,離婚後她獨力照顧兒子的辛酸,當天她前往豬肉檔是意欲將一信件交給其前夫,希望前夫能協助患有輕度弱智的兒子重返街巿售賣蔬菜等,故她實沒動機偷取任何人的金錢或財物。

12.上訴人亦在上訴理據中解釋為何她沒有向警方講及被控方證人捉著的原因,她亦指控方證人謂不敢即時報警的理由實牽強不過。

13.另外,她亦指出控方證人講及被偷去的刀的大小時,證供上出現的矛盾;上訴人也希望提出新的證據包括五豐行的發票等,證明豬肉的來貨價並不如控方證人所述的如此高昂,控方證人講及她被偷去4,100 元實乃虛假的。

討論

14.豬肉的來貨價等問題在初審盤問時曾提出過,實際上豬肉來貨價是多少這等資料一直都存在,但是在初審時卻沒有正式提出來,上訴人現在要求呈上這些證據,不符合在上訴聆訊中提出新增證據的原則。

15.至於上訴人提出的其他理據,他們全部都是涉及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可靠性問題,這些問題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不合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

16.裁判官在作出裁決時表示,她知道控方證人與上訴人之間的關係,故已小心考慮雙方的證供。另外,裁判官亦考慮過控方證人在講及刀的大小時證供上的出入,但她認為這無損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

17.裁判官亦表示她已考慮過這4,100 元的來源,她認為因豬肉檔是小本經營,故此本錢與賣貨得來的錢混在一起,縱使裁判官形容控方證人在這方面的證供是「論盡」,但最後裁定這並非不可思議的事。另外,裁判官表示即使上訴人當天是推著單車到達及離開街巿,這並不表示她不能偷去檯上的金錢和財物。總括而言,裁判官信納這不影響控方證人的可信性。

18.裁判官亦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她在裁斷陳述書內第33至36 段內已列出拒納上訴人證供的理由,本席看畢這些理由後,信納裁判官是有權作出該等裁決的。

19.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