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慧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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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9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98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鄭慧銘被控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控罪指,被告人於2012年10月1日在香港,非法販運內含7.5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7.81克晶狀固體。被告人否認控罪。 3.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4.案中不爭議的案情是,被告人於案發當天凌晨0時48分左右,被警員於街上截停搜查,並於被告人穿著的褲子右前袋內,搜出涉案的毒品部分。其後,警員將被告人帶返警署,再於搜查被告時,在被告所穿著的兩條內褲之間的前方,搜出更多毒品。案中的毒品合共為7.5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7.81克晶狀固體(即俗稱「冰」毒)。被告人指,毒品是「冰」毒,是供她本人服食。 5.案中,控方並沒有直接證據指出,被告人是打算將「冰」毒販賣予他人。但被告人於案中作證時卻指,她是打算將案中「冰」毒帶返家中,與男友一起服食。法庭是於上述基礎下,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6.被告人現年25歲,曾接受中學教育。她曾任職售貨員、餐廳侍應。被告人的定罪紀錄顯示,她於2008年因干犯虛假文書罪,而被法庭判往更生中心。 7.法庭得悉,被告人現懷有身孕,並會於7月下旬產下雙胞胎。 8.被告人於審訊時是有大律師代表,但因被告人於裁決當天缺席聆訊,代表被告人的黃大律師申請退出聆訊,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於今天,被告人仍然缺席聆訊,控方調查得悉,警方無法以被告人提供的地址找到被告人,被告人的醫院紀錄亦顯示,被告人並沒有就著她的懷孕問題向醫院求診,早前法庭的擔保條件亦包括被告人不可以離開香港,因此法庭肯定被告人是於自願的情況下缺席聆訊。法庭認為,於本案,法庭應於被告自願缺席下繼續聆訊,作出判刑。 9.本案涉及7.5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的毒品。按程國雄([1991] 2 HKLR 125)就著販運「冰」毒的量刑指引,上訴庭指出:販運至10克「冰」毒,經審訊後,量刑基準應為3至7年監禁。以本案的毒品數量7.5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考慮,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5年監禁。 10.法庭考慮到,法庭裁定被告人罪成的基礎是,被告人打算與男友一起服用案中的「冰」毒。換言之,被告的販運行為可視之為社交販運,而當中部分「冰」毒亦是會由被告人本人使用。法庭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雪孝(譯音)(CACC 366及487/2000年),上訴庭於該案考慮的課題之一是,法庭應如何處理社交販運案件的判刑。法庭於判詞第85頁第51段指出:
11.法庭考慮了本案涉及的毒品數量、被告人打算將毒品與男友共用這考慮、以及黃雪孝一案上訴庭就社交販毒的討論,法庭認為,法庭是可採納較低於5年的量刑基準。加上被告人現懷有身孕,預產期為7月下旬。考慮了案中的所有相關情節,法庭認為,三年半監禁是適當的量刑基準。被告人已非初犯,亦是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成,除社交販運及被告人懷有身孕這兩考慮外,案中再無別的輕判理由。 12.按前述原因,就著案中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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