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35/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une 2013.
1. 被告人李灼均在本席前承認5項控罪,包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毒品5.95克晶狀固體,內含5.9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涉及的攻擊性武器是一把刀;一項管有偽造身分證,被告人在没有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張持有人姓名為黃永康的偽造香港身份證;一項管有虛假文書,有關的虛假文書是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一張警察委任證及一封由集友銀行有限公司發出的信;一項管有適合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設備(2個吸壺),可以吸服「冰」毒的設備。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