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詠儀

Case No.DCCC 276/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7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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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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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3年6月11日下午2時4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WONG Chun-hin, Dere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an SO,由林文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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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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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謝詠儀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串謀詐騙罪。

2.案發於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期間,被告人於案發期間於香港,與陳志達、張國忠、鍾玉玲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受害人葉燕麗,即不誠實地:

(a)致使駿亨貿易有限公司(稱下「僱主」)僱用受害人,使受害人看來是為僱主進行真正的辦公室業務;

(b)虛假地表示僱主收到一個宣稱的買家購買貨品的訂單(下稱「該訂單」);

(c)虛假地表示僱主因利潤低而拒絕接受該訂單;

(d)虛假地表示受害人可向宣稱的供應商深圳市遠來深運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該供應商」)購買貨品,而藉此接受該訂單;

(e)致使受害人訂立向該供應商購買貨品的協議;及

(f)致使受害人向該供應商支付購買貨品的款項總額港幣1,352,500元。

3.案情指出,涉案的騙徒於2003年3月成立駿亨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駿亨」),駿亨聲稱是從事玩具的貿易生意,但事實上駿亨卻沒有任何真正的業務。

4.本案的受害人於2003年10月從報章的招聘廣告看到駿亨招聘文員,葉女士求職,並獲聘為一文員,月入6,000元。於駿亨工作後,她與本案被告人及一女子鍾玉玲漸漸熟絡,被告人與鍾聲稱於駿亨任職銷售員,但二人實為騙徒,於案中扮演駿亨的職員之角色。

5.於2003年10月10日,鍾玉玲將一購貨單向被告展示。該購貨單顯示駿亨的一客戶欲以每件港幣350元的價格向駿亨購買一千部玩具車,但事實上該客戶亦是騙徒的一份子。受害人葉女士得悉駿亨不接受客戶提出減價折扣的要求,而鍾玉玲則提出以私人身分接受客戶訂購玩具,鍾並表示她是可以每部玩具車200元的成本價從供應商取得貨品,被告人提出她亦會參與其中,並勸說事主葉女士加入承接買賣。葉女士最後同意參與有關的交易,並表示她是會購買二百部玩具車以轉售給客戶。

6.於同日,葉女士與被告及鍾玉玲一同前往內地深圳遠來深運貿易有限公司(即騙徒指稱的供應商),葉女士與被告人及鍾玉玲一起,最後葉女士與深圳遠來簽訂合約,並付了20,000元港幣作訂金。

7.於約一週後客戶再作出進一步的訂購,總數量為三萬部玩具車,就著該三萬部玩具車,葉女士同意她會負責購買一萬一千三百部玩具車,葉女士同意與被告人及鍾女士一起負責有關的數量。

8.就著葉女士進一步與深圳遠來簽訂的合約,她付了港幣$2,200,000給供應商作有關玩具車的貨款,因本案被告人沒有按指定的時間付款購買玩具車,本案的受害人葉女士借出250,000元給被告人讓被告人完成有關的交易,被告人則將她名下的二千一百四十七部玩具車轉讓予本案受害人葉女士。

9.其後客戶聲稱貨物沒有按指定時間送貨,指稱葉女士他們違反合約,葉女士最後須與客戶簽訂合約,以港幣95元的貨價將玩具車售賣給客戶以換取客戶不提出進一步申索的承諾。但事實上所謂玩具車沒有按合約如期送貨亦是騙徒使用的藉口技倆而已,事實上並無此事。

10.葉女士最後是於2003年12月被駿亨以表現欠佳解僱,於事件中葉女士損失的金錢合共為1,352,500元。

11.於其後的正式認人手續中,葉女士指出被告人便是案中參與誘使她參加投資的人士之一。調查顯示,駿亨是於2003年3月21日成立,陳志達是駿亨的人事部主管,男子張國雄則是駿亨的經理。自2004年1月開始,駿亨從沒有就著它租用的處所繳付任何租金,事實上於處所內並沒有任何值錢或有價值的物品,駿亨亦一直沒有參與強積金供款。

12.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人與鍾玉玲於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期間多次陪同本案受害人葉女士返回內地。

13.警方調查發現,案中的深圳遠來深運貿易有限公司於事件被揭發後便已倒閉,被告人是於2012年11月20日向警方投案,於警誡會面中被告人保持緘默。

14.被告人現年36歲,她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曾接受中五教育,她曾於旅行社任職職員,她亦曾任職售貨員。她是於去年11月20日被捕。被告人患有地中海貧血症。被告人與她的男友育有一年僅三個月的嬰兒。

15.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指出,案中的同謀陳志達、張國忠、鍾玉玲分別因本案被判監四年六個月、兩年零十個月及兩年零六個月。而被告人於案中坦白認罪,被告是明白她將面對監禁刑罰,被告是於去年11月向警方自首,被告人與今年2月與男人結婚,二人並誕下一年僅只有三個月的嬰孩。被告人明白,她自己犯錯,並當指出被告人是患有長期疾病地中海貧血症。

16.被告人本為一文員,但因收入不足,因一時貪念、自私而干犯本案的控罪,辯方要求法庭考慮同案如陳志達、張國忠及鍾玉玲的判刑。陳志達是經審訊後就著兩項串謀詐騙罪被法庭判監四年零六個月,張國忠及鍾玉玲二人則是於法庭承認有關的控罪而被法庭判監,刑期分別是兩年十個月及兩年六個月,辯方要求法庭給予被告人較短的刑期,使被告人能於離開監獄後照顧她的女兒。

17.法庭於判刑時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控罪的性質、辯方的輕判請求。本案是一宗極為嚴重的串謀詐騙案件,騙徒於案中成立駿亨目的便是聘請職員,並於職員入職後向職員遊說,騙取職員的血汗金錢。案中的騙徒於案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他們的目的是要騙取駿亨的職員(如本案受害人葉女士)全部的血汗金錢及積蓄。

18.法庭考慮了被告人於案中的角色,她參與遊說葉女士投資購買玩具車,她亦與鍾玉玲陪同葉女士返回深圳,與深圳遠來深運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合約案中,葉女士合共損失了1,352,500元。法庭亦考慮了案中陳志達、張國忠及鍾玉玲的判刑,法庭認為以被告人於案中所扮演的角色,控罪二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45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及為初犯,法庭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之刑罰扣減,將刑罰自45個月監禁下調至30個月監禁。案中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及為初犯外,並無別的輕判理由,被告人與丈夫育有一年僅三個月的嬰孩,並不是可使法庭將刑罰進一步扣減的輕判理由。

19.按前述原因,就著案中控罪二串謀詐騙罪,法庭判被告人監禁30個月。

陳仲衡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