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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編號2012年第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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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榮智大律師, 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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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國強大律師,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簡松年律師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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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裁決理由書
1.兩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章《盜竊罪條例》第十條。罪行詳情指兩人於2012年7月25日在中環威靈頓街63至69號富麗樓一樓走廊搶劫胡成浩並劫去一條頸鏈。
2.第一被告人在審訊的第一天選擇承認控罪,本裁斷理由書只處理第二被告人的審訊。
控方證據
控方第一證人胡成浩
3.本案受害人胡先生在中環一間肉食公司工作,工作範圍包括送貨。在七月二十五日中午時分胡先生接到指示需要送貨到附近威靈頓街富麗樓。
4.胡先生在中午十二時二十五分到達富麗樓,沿樓梯上到大廈一樓。在一樓走廊,證人見到一名中國籍男子正在使用拉尺量度天花上的橫樑。該名男子要求證人等一等,於是證人便停下來等候。在等候的十至二十秒期間證人突然被另一名男子從後箍頸,並將他面向上,背向下地按在地上。
5.證人當時腦海一片空白,但感覺到剛才使用拉尺的男子把證人戴著的頸鏈從後把鏈扣扯脫,吊墜隨即跌到地上。拉尺男子扯走了頸鏈後便隨即跑下樓梯走向大廈大門口。當時仍然箍著證人的男子隨後亦放手,向著同一方向逃跑。
6.胡先生拾起吊墜,立刻從後追趕兩人,並高呼被打劫求救。
7.在證人追逐兩名男子時,他與把他按在地上的男子相距一直不超過十尺,而扯下證人頸鏈的男子則跑在箍頸男的前面。證人肯定在開始追逐時,他清楚見到跑在最前面的就是扯頸鏈的男子。
8.在證人開始追逐不久,街上一名沒有頭髮的男子加入,更跑在證人前面,幫他一起追趕劫匪。證人追了一段短時間後便失去了跑在最前面的扯頸鏈男子的蹤影,但他與該位沒有頭髮的先生最終在恆生銀行總行外把箍頸男截停和制伏。胡先生那時才知道與他一起追逐劫匪的原來是一位警員。被截停的箍頸男子就是本案中的第一被告人。
9.胡先生在兩個星期後由警方安排認人,但沒有認出該名扯頸鏈的男子。
10.胡先生在盤問時指出箍他頸的男子事發時身穿藍色短袖上衣及藍色牛仔褲。而扯他頸鏈的男子則穿淺藍色短袖衫,約5尺4寸高,黑色短髮,45歲左右。雖然證人形容該男子穿淺藍色上衫,但他堅持說這算是深色衣物。
11.胡先生在法庭內與第二被告人比對身高,由本席確認被告人比證人高約5 至6吋。然而,證人在作供時說扯他頸鏈的男子只是比證人較高,約5尺4吋。
12.控方在覆問中嘗試要求證人澄清有關劫匪上身衣服顏色的問題但證人未能給予一個清晰的答案。
控方證人偵緝警員DPC3753周先生
13.周警員負責替被告人落取兩份錄影會面紀錄,由控方傳召給辯方盤問。
14.周警員確認在錄取口供時被告人左右手前臂分別有一個飛鷹和一個裸女紋身,前者約2.5乘3吋並有2吋乘0.5吋「HLF」字樣,後者約4吋乘1.5吋。
15.周警員也確認被告人左手食指,中指和無名指均沒有了手指前端。
16.周警員最後確認富麗樓沒有電梯或大閘,也沒有看更,任何人均可自出自入。
控方證人警員PC3892黃先生
17.黃警員就是受害人在證據中提及沒有太多頭髮的男子。
18.黃警員在七月二十五日當天於威靈頓街與閣麟街一帶進行便裝巡邏。
19.約在下午十二時十一分,證人留意到被告人坐在威靈頓街與閣麟街行人天橋下一張石凳上,望着街上行人與他們攜帶的手袋。當時站在被告人對面的證人覺得被告人行為可疑於是進一步行近被告人作出調查。
20.當證人行至被告人身邊時候兩人有短暫眼神接觸然後被告人立即逃避警員的目光繼續左右張望。證人沒有停留繼續向前,行至威靈頓街67號英皇證券對出的地方才停下來。
21.證人然後致電他的同僚告知有關見到形跡可疑的被告人一事。期間證人繼續留意着被告人的舉動。
22.大約三分鐘後在下午十二時二十四分證人見到被告人從威靈頓街向證人方向步行而來。被告人當時在馬路而非行人路上步行並且在經過證人面前的時候以右手掩面,直至威靈頓街63號然後停下來。證人當時仍然站在英皇證券前,距離被告人大約五公尺左右。
23.證人見到被告人用左手拿起手提電話到耳邊,似乎正在使用電話。被告人在約一分鐘後進入了威靈頓街63號富麗樓。
24.證人繼續留守英皇證券。證人然後見到一名後知為受害人胡先生的男子拖着一個小車子來回經過他面前,似乎是在尋找地址。證人見到胡先生最後也進入了富麗樓。證人清楚記得受害人胡先生是在被告人進入富麗樓之後約一分鐘內唯一一個進入富麗樓的人士。
25.正當證人預備打電話給同僚要求增援時,證人突然見到被告人由富麗樓跑出,沿威靈頓街向西奔跑。
26.在證人作出任何反應之前,另一名男子從富麗樓跑出,在距離被告人三至四米後向同一方向奔跑。證人同時聽到有人大叫「搶嘢」,轉頭一望,見到大叫的是較早時候拖着小車子的胡先生,也從富麗樓跑出。胡先生指着前面正在奔跑兩人指被他們搶劫。
27.證人黃警員立刻加入追逐。在這一刻,較早時候跑過的兩名男子仍然在警員的視線範圍。只是在他們跑到士丹利街附近一個商場的行人天橋入口之後警員才見不到跑在最前面的男子。黃警員繼續追趕在他前面的第二名男子並且最後在中環恆生銀行總行外成功把他截停及拘捕。這名被即場拘捕的男子就是本案中的第一被告人。
28.黃警員在事發後九天參與一個列隊認人手續並認出有份參與的第二被告人就是案發當日他見到坐在石凳上的男子,也是後來從富麗樓跑出來的第一名男子。
29.案發現場三個不同地方的閉路電視所拍攝到的片段在庭上播出,由證人講解在不同時段他所見到的人物及事情。片段所見包括由警員開始站在英皇證券外,直至警員加入追趕兩名劫匪,與及其中一名涉案人士進入大廈行人天橋的影像。
30.辯方在盤問中向黃警員指出其實在黃警員站在英皇證券對出的地方期間,第一被告人也曾經步行經過證人面前。證人在觀看有關片段後同意這說法。證人在當時沒有留意到第一被告人是因為他當時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第二被告人身上,證人只是在第一被告人由富麗樓跑出之後才首次留意到他的存在。
31.證人黃警員說當第二被告人首次經過站在英皇證券外的證人後及站在富麗樓外面打電話時,第二被告人身邊沒有其他人。
32.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說第二被告人沒有進入富麗樓與及他只是站在大廈外的行人路上的說法。第二被告人向證人指出的案情是胡先生在進入富麗樓時需要繞過第二被告人的身邊。辯方沒有在盤問受害人胡先生時向他指出這一點案情。
33.本席留意到第二被告人透過他的代表大律師向證人盤問時,間接接納證人所指在閉路電視內的人物的身份為準確。
被告人案情
34.被告人清楚明白他的權利選擇不作供自辯,也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35.被告人不否認他曾經自願參與兩次警方安排的錄影會面。該兩次錄影會面的謄本分別記錄在控方證物P-6a 及P-7a。控辯雙方同意法庭在考慮裁決時只應該參考第一次錄影會面中經編輯的謄本,即證物P-8a.
錄影會面紀錄
36.本席裁定被告人自願參與兩次錄影會面並自願作出會面內所有回應。由於會面中被告人的答案包含了可令他脫罪及入罪的內容,所以個兩次錄影會面應該被定性為混合供詞,本席需要考慮那些部分真確,那些部分虛假,並對有關地方給予多少比重。
37.被告人的整體案情是指在案發之前第一被告人曾經接觸他並邀請第二被告人一起參與劫案,但被告人在案發當日到場後改變主意,在劫案發生前已經決定離開。
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
38.被告人說在案發前一天第一被告人曾經致電,告訴第二被告人有一些賺錢的事情希望被告人參與,并要求第二被告人在翌日上午十一時跟他在中環會面。
39.被告人承認在案發當天上午十一時許到達中環,並在威靈頓街行人天橋下與第一被告人見面。第一被告人告訴他說若第二被告人參與事情,成功後每人可得一萬至兩萬元。第一被告人在言談間提到稍後會有一名人士上樓而他們三人可以一起處理。
40.由於第二被告人對於當時另一位由第一被告人帶到現場的人士並不熟悉,在第二被告人得知該名男子將會參與他們的事情後,第二被告人決定不參與他們的勾當。
41.無論如何,在第一被告人的催促下,第二被告人與他一起步行前往附近的一棟大廈。第二被告人見到第一被告人及該名男子進入大廈,意識到他們即將進行搶劫,被告人告訴第一被告人他不希望參與。
42.根據第二被告人錄影會面中所說,當第二被告人告訴第一被告人他不希望參與劫案時他們兩人身處在一間名為文輝魚蛋的店鋪的斜對面行人路上。
43.然而在錄影會面後期,項目244號,第二被告人作出改變,說其實他是在富麗樓樓梯口對第一被告人說他不希望參與劫案。而第二被告人就是在這時見到第一被告人和另外一名男子上樓。第二被告人又說,他也見到一名類似送貨的人士進入富麗樓。
44.第二被告人在告訴第一被告人不參與劫案後便轉身沿原來路線在斜坡上往下步行離開。被告人解釋說因為當時下着雨所以他是「急急腳」步行離開。
45.無論如何,第二被告人說當他向西環方向步行經過了六至七間店鋪後,在文輝魚蛋對面的地方聽到背後有奔跑聲音與及有人高呼「搶嘢」。被告人當時便知道第一被告人與他的朋友出現了麻煩。
46.第二被告人立刻轉頭見到第一被告人正跑向他。第二被告人知道出現了麻煩於是沒有理會第一被告人,自己「急急腳」步行到附近的行人天橋然後在中環站乘搭港鐵回深水埗。
被告人的第二個錄影會面紀錄
47.在這錄影會面紀錄中第二被告人首先被問及有關第一被告人致電要求第二被告人參與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與及他們兩人接觸的頻密程度。
48.另外,第二被告人進一步形容他在案發當天於威靈頓街行人天橋下如何與第一被告人對話期間見到第一被告人後面約十多呎左右站着另一名男子。第二被告人見到較早時候他們倆人在對話所以第二被告人知道他們屬於一伙。
49.第二被告人又說當他與第一被告人在文輝魚丸鋪頭外,威靈頓街行人天橋下交談時,該名男子距離他們約十多呎,第二被告人從來沒有與他交談。
50.經過警員一輪澄清後,第二被告人說在他與第一被告人在文輝外面交談後,他們便步行前往一棟大廈的樓梯口,第二被告人在這時告訴第一被告人他不要參與劫案,然後轉身從原路「急急腳」行走又或是「快步」離開。
51.大約二十至三十步之後,被告人聽到有人高呼「搶嘢」,於是轉頭一望,見到第一被告人離開他大約二十至四十步的距離。第二被告人知道出現麻煩於是「急急腳」繼續離開。
52.第二被告人說他當時沒有留意第一被告人是在步行或是奔跑,又或手中有沒有拿着東西,與及第一被告人是否唯一一個向著第二被告人而來的人。
53.第二被告人隨後便進入了附近一間大廈的行人天橋然後前往中環港鐵站乘港鐵離開。
54.警員在錄影會面中向第二被告人播放有關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55.對於有關在下午十二時二十四分至十二時二十五分的片段中見到第二被告人走進一棟名為QRC1888的大廈,第二被告人解釋說因為當時下着雨他才走進大廈。
56.被告人在觀看完其餘兩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後沒有作出任何回應。
裁斷
57.舉證的責任完全在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內的所有元素。換句話說,控方必須證明第二被告人就是當日扯走受害人頸鏈的人。要證明這一點,控方必須首先證明本席對於黃警員在八月三日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第二被告人的證據應該給予完全的比重。
58.在考慮對認人證據給予何種比重時,本席必須把警員是在什麼情形下開始留意到第二被告人,有多少時間對第二被告人作出觀察,當作出觀察時周圍燈光環境等等所有因素考慮在內。
59.在本案中控方證據中最大的疑點是受害人如何錯誤地形容第二被告人的衣着。從錄影片段可見,第二被告人在案發當日並非穿着短袖淺藍色上衣,而是米色長袖恤衫以及淺色長褲。究竟是否一如第二被告人所說案發當天有另一名第三者在場,還是受害人只是錯誤記憶第二被告人的衣着。
60.本席認為假如案中沒有其他證據,控方純粹依賴受害人對第二被告人的形容來作出指控的話,則究竟第二被告人是否就是搶去受害人頸鏈的男子這點必定存在合理疑點。但是控方針對第二被告人的證據不止於此。
61.首先本席裁定受害人胡先生除了在對搶他頸鏈的人的衣着方面的證供不可靠之外,他其實是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本席裁定當把胡先生按在地上的賊人放手及離開後,胡先生便立即起身追趕。在胡先生追趕兩名賊人的最早期,他跟箍頸的人距離不超過十尺,並清楚看見搶他頸鏈的男子就跑在箍頸男子的前面。
62.另外,根據胡先生的證據與及根據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黃警員在兩名劫匪跑過後的短時間之內便加入追趕。而根據黃警員所說,在從富麗樓跑出的3人中的第一人就是較早時候警員開始留意的男子。
63.本席裁定,胡先生見到搶他頸鏈的男子跑在最前方的時候與黃警員見到第二被告人從富麗樓首先跑出之間存在著毋庸置疑的連貫性,足以容許本席裁定搶走受害人頸鏈的男子與跑在前方的男子就是同一人。
黃警員認出第二被告人的證據
64.黃警員在十二時二十一分開始留意到坐在石凳上不停打量過路人的男子。警員不單在對街觀望,更決定走向該名男子,並在走過他身邊時與他目光接觸。當警員站在英皇證券外面時繼續觀察該名男子。該名男子形跡可疑的程度足以令黃警員決定致電同僚報告男子的存在。
65.三分鐘後黃警員見到男子步行上斜,並在警員面前經過,然後進入富麗樓。這是該名男子第二次在證人面前出現。然後正當警員預備致電同僚要求進一步協助時,他便見到該名男子從富麗樓跑出。這是警員第三次見到該名男子在他面前經過。
66.當日雖然曾經下雨但從閉路電視錄影可見現場光線充足黃警員對該名男子的觀察歷時數分鐘,並且是在近距離之內發生。警員受過訓練並且在當天負責留意任何可疑人物,黃警員絕對有足夠理由對該名男子有特別深刻的印象。
67.本席裁定可以對黃警員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第二被告人就是以上提到的該名男子的證供給予最大的比重。換句話說,本席裁定第二被告人就是在富麗樓一樓梯間搶去受害人胡先生頸鏈的男子。
68.對於受害人胡先生有關搶去頸鏈的男子的形容方面,本席有以下看法。
69.胡先生在頸鍊被搶去之前已經被另一名男子從後箍頸,用力按到地上,然後被另一名男子用力把頸鏈扯脫,事情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間,胡先生必定是在一個非常驚恐的狀態,腦海中想着的事情必然是如何保護自己,而並非搶劫的人的外貌與服飾。
70.更重要的是,胡先生的證據是搶頸鏈的人跑在箍頸的人前面,而從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所見,在胡先生開始追趕時,他前面只有兩個人在奔跑,胡先生絕對能夠清楚見到跑在最前方的男子的衣服顏色,但是他仍然把最前面的人的服飾記錯,可見在服飾方面他不是一個可靠的證人。事實上根據胡先生自己的證供,他也承認在顏色方面他並非專家也沒有太留意搶頸鏈的人的服飾。
71.本席裁定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內見到的內容均能真實及準確地反映事發當天現場的景象,這一點控辯雙方也沒有爭議。
72.本席裁定第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解釋前往中環的理由是事實,他應第一被告人的邀請打算到中環參與一宗非法勾當。
73.本席拒絕接納第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說他沒有參與劫案這說法。
74.第二被告人在會面中說在他告訴第一被告人決定不參與劫案後便轉身離開,步行了大約二十至四十步後便聽到背後有奔跑腳步聲與及有人高呼「搶嘢」。被告人從來沒有說過他在這一刻經已在奔跑。事實上第二被告人從來沒有說他曾經奔跑,只是說他「急急腳」或「快步」離開。從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可見,第二被告人從富麗樓方向跑出時完全是如賽跑一般地在奔跑,而非「急急腳」地步行。
75.第二被告人就奔跑與否說謊不等於他便干犯了搶劫罪行,只影響到他錄影會面證供中其他可脫罪的地方的可信性。本席認為第二被告人說他懸崖勒馬,在富麗樓梯間告訴第一被告人他拒絕參與劫案的說法並非真相。
76.假如第二被告人所言屬實,在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中見到的應該是第二被告人以「急急腳」的腳步,從螢光幕左面向右面步行,然後有另外三人從富麗樓方向跑出。然而片段所見並非如此。唯一解釋就是第二被告人的說法是謊話。
7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第二被告人就是在富麗樓一樓梯間搶去受害人胡先生頸鏈的男子。也是被黃警員及胡先生追逐但追不到的男子。又是在閉路電視中見到進入QRC1888大廈行人天橋離開的男子。
78.本席裁定黃警員在八月三日的列隊認人手續中正確認出第二被告人就是案發當天跑在第一被告人前面的男子。
79.本席裁定在案中第二被告人曾經使用武力來偷取屬於受害人的頸鏈,導致胡先生的頸項出現紅印。本席又裁定第二被告人搶走胡先生的頸鏈然後逃離現場足以構成挪佔頸鏈的行為。對於兩名被告人當時的行為的唯一無法抗拒推斷是他們有意圖令受害人永久失去他的頸鏈。
80.本席裁定第二被告人罪名成立。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9/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