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家樂

Case No.HCMA 841/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4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4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2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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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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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3年5月28日
裁判日期: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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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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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刑事恐嚇」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控罪1罪名不成立,但控罪2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4天。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事故發生於一間超級市場。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在該超級市場任職收銀員,控方第三證人的工作是保安員,控方第四證人是作出拘捕的警務人員,而控方第五證人是向控方第一證人錄取口供的警務人員。

3.事故發生於2012年6月2日,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在超級市場當值。她的供詞指上訴人將他的貨品帶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收銀櫃位,並用自己的信用卡支付該些貨品的款項。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發覺上訴人的簽名不正確,要求上訴人再簽名。上訴人拒絕,並用粗言穢語責罵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上訴人最終提供其身份證給控方第一證人查閱。事情得到解決,上訴人最後亦離開了。

4.於2012年7月1日,控方第一證人亦在該超級市場當值。於下午時分,她看見上訴人站在收銀處後面的貨架旁邊,上訴人當時指著控方第一證人大聲罵道:「你小心啲,死八婆,我搵姨媽、姑姐、阿爸、阿媽打𨳍你」。控方第一證人感到害怕。上訴人最終離開該超級市場。

5.控方第一證人接受盤問時,關於上訴人曾說「搵人打她」的話,她同意上訴人當時有沒有提到“搵阿媽”、“阿爸”或“親戚”。

6.於2012年7月14日,控方第一證人亦在該超級市場當值。當控方第一證人行經3號及4號收銀櫃位時,她看見上訴人站在收銀處後面的貨架旁邊。控方第一證人感到害怕,因而行向保安員的站崗。上訴人追趕和不斷責駡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到達職員室的入口,正要打開職員室的門時,上訴人抓住她右手的衣袖。上訴人接著用右手指著控方第一證人說:「𨳒你老母,搵人打𨳍你」。其後控方第一證人「捹開」上訴人的手並且轉身。就在此時,控方第三證人開門。控方第一證人立刻叫控方第三證人報警。

7.控方第三證人稱她開門前聽到門外傳來吵鬧聲。當她開門時,她看到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面向著她,上訴人正拉著控方第一證人右手的衣袖並說道:「𨳒你老母,搵人打𨳍你」。當時控方第三證人說上訴人面露兇相,並確認控方第一證人叫她報警。

8.控方第二證人在庭上作證時確認上訴人曾於7月1日用粗言穢語責駡控方第一證人,聽見上訴人說:「死八婆,小心啲,我搵姨媽、姑姐打𨳍你」。

9.本席剛才已說出控方第四證人及第五證人是警務人員。控方第四證人拘捕上訴人,當他警誡上訴人時,上訴人否認控罪。

10.控方第五證人向控方第一證人錄取口供。他正確地記錄了控方第一證人跟他說的話。

11.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

12.上訴人承認,他於2012年6月2日就信用卡簽名的問題曾經責駡控方第一證人,但他沒有說過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稱的恐嚇說話。

1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有記錄上訴人的說話及處理各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裁判官聽了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陳詞後,已處理大律師所指出的各點,最後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為實,亦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最後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4.在第一次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的其中一個上訴理據是指責當時他的代表大律師「嚴重失職」。該大律師沒有按他的指示盤問證人。在這情況下,本席要押後上訴聆訊,令當時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作出一個回應誓章。

15.於今天上訴聆訊前,該大律師已將誓章郵寄法庭,亦已將一份給上訴人。該大律師仔細地解釋當時她代表上訴人的情況及為何她不會就上訴人所想的每一句來盤問證人。這明顯是當時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的策略性的決定。在這情況下,該大律師亦有解釋她當時怎樣盤問每個證人。本席在此無須再敍述該大律師的全部解釋。

16.在今日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再次投訴裁判官不應該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訴人對他的代表大律師的解釋,他認為不滿意,亦繼續指責該大律師失職。上訴人亦投訴裁判官不應該接納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因為他認為裁判官沒有適當地考慮控方第三證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的關係。雖然她們不是好朋友,但她們是認識的,因此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可能有疑點。

17.最大的問題往往是在審訊時,可能會有控方證人是互相認識,甚至是好朋友。這是事實的裁斷,裁判官聽了證人的證供後,知道她們是認識,會再作出分析究竟每個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是否有理據,是否合邏輯。這往往是裁判官在考慮每個證人的證供要處理的問題。無可否認,裁判官已有考慮該問題。因為當時控方第三證人亦沒有否認她是認識控方第一證人。

18.上訴人強調他的代表大律師無向證人指證「淋鏹水」的問題。本席指出,該大律師的誓章內第三段已經解釋了當時她是有盤問控方第一證人關於「淋鏹水」的問題,而控方第一證人回答這些說話是客戶服務的人士接聽,並非她本人接聽。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亦有問她會不會因聽到這些說話而令到她感到恐懼,該證人否認。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亦有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上訴人的案情,但控方第一證人一一否認。

19.正如谷大律師在補充陳詞文件內所指,雖然上訴人對他的代表大律師的策略性的決定有問題,但仍不足以推翻定罪,因為不是個嚴重不當或失職的問題,而只是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認為當時是最好的策略性的決定。

20.有時上訴人請大律師就當該大律師是木偶公仔。他們指出要什麼,該大律師就要怎樣問,這其實是一個錯覺。因為如果你有大律師代表,你要與該大律師說出你辯護的版本,而大律師是會用他的經驗、知識來作出辯護的策略的決定。所以在盤問證人時,他會決定怎樣盤問證人來反映出當時的情況,亦會考慮怎樣做才會對他的當時人有利。

21.如果該策略最後不成功而令被告人定罪,他的當事人會認為他的策略是錯,甚至認為他是失職。所以在法庭上訴時,要重看該案情及當時該大律師的策略是否令到他「嚴重失職」。

22.按照該大律師的誓章,可反映出當時她為何作出該策略性的決定及怎樣盤問證人,本席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來看,該大律師是沒有錯的。因此本席看不到上訴人的定罪有任何不穩妥。

23.裁判官亦仔細地分析每個證人的證供。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谷敏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