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毛劍華

Case No.HCMA 232/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3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3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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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毛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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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3年5月29日
裁判日期: 2013年5月29日

判案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3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在審訊時,控辯雙方已經有雙方同意的承認事實。雙方同意上訴人於2013年1月31日到港,並獲入境處批准以訪客身份逗留香港90天,期間不得接受任何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3.2013年2月6日,有一位警員看見上訴人在案發地點,即一間石屋內,拿著泥鏟,蹲在地上鋪水泥。5分鐘後,該警員拘捕上訴人。

4.控方將當時案發地點的草圖(控方證物P3)及照片(控方證物P4)呈遞法庭參考。控辯雙方亦同意草圖(P3)及照片(P4)能如實反映出現場的情況。

5.審訊時,控方傳召當時在現場的警員作供。他接受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的盤問。該警員在庭上說出他有觀察石屋內的情況,石屋的地面全是泥水,大廳和其中一間房間沒有安裝電線,牆壁可見磚塊,仍未抹上灰泥,亦沒有任何傢俬。在其中一房間放了很多雜物,可從相片P4(c)見到。

6.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

7.他的辯護證供稱他從國內來到香港,探望其母親孫女士。上訴人將他與姓孫女士的母子關係證明書呈堂,被列為辯方證物D2及D3。上訴人稱他居住於一位姓許的親戚的家裹,他稱呼許為「亞姑」。

8.上訴人指該案發地點的石屋是由其母親租用的,但他不知道孫女士何時入住該石屋。在主問的初段,上訴人指不知道屋主是誰人,但之後又說屋主是姓王的。上訴人指王是他的舅父,即孫女士的表哥。

9.上訴人指該石屋內有3間房,第三間房位於大廳右方位置。

10.上訴人當日打算到該石屋遊玩。因不熟悉該地,所以由該姓許女士帶他前往。約早上10時半到達該石屋,而該姓許女士逗留20分鐘後便離開。

11.上訴人稱他當時看到地面上有凹凸的地方,不夠平坦,該兩名鋪水泥的工人在房間內,所以上訴人換上水鞋,自己動手。上訴人稱警察到來時,該兩名工人仍留在大廳的房間內。

12.上訴人亦有被盤問。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敍述出重點。

13.上訴人作供後,亦傳召該姓許的女士,即孫女士的表妹。許女士稱該石屋設立兩個門牌號碼,分別為E-1和E-2。E-2租給姓孫的女士,E-1租給姓劉的人士。兩方有不同門口出入。她亦有提及關於租金的問題(裁斷陳述書第15段)。

14.該許女士稱案發當天去飲茶,早上11時到沙頭角吃飯。經過該石屋時見到很多警務人員,才知道上訴人被拘捕。她指當天沒有到過該石屋,也不知道上訴人何時到達石屋。

15.她支持上訴人的說法:石屋設有3房1廳。

16.辯方證人作供後,裁判官聽了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陳詞,然後作出一個詳盡的證據分析。本席在此無須再敍述,因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經寫得很清楚。

17.在裁斷事實的階段,裁判官要分析每個證人的證供,究竟每個證人的證供是否合邏輯,有沒有不一致的地方,最後裁斷每個證人在證供上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18.從裁判官的分析,本席看到裁判官最終不接納辯方證人的證供。最令人注意的是上訴人的版本稱案發當天,該姓許的女士帶他前往該石屋,許女士逗留20分鐘左右便離開。但許女士作供時稱她當天沒有到過該石屋,她經過該石屋見到有警務人員才知道上訴人在石屋內。這主要是辯方證人第一個不一致的地方。

19.裁判官亦考慮辯方所說的其他版本,關於石屋內其實有多少房間,雙方在承認事實已經同意控方證物P3及P4是正確地反映當時案發地點的情況。加上其他問題,裁判官認為辯方的證人是不可信的,因此拒納辯方的證供。

20.裁判官有考慮本案的法律原則。他適當地考慮了過往的上訴案件,認為在控方的證據上,他可作出唯一合理不可抗拒的推斷,就是上訴人當日在該石屋內工作是基於履行僱傭合約的責任。在這情況下,上訴人觸犯「違反逗留條件」罪,所以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21.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重覆地稱他當時不是在工作,只是幫其母親將地面鋪平。本席提醒上訴人他的辯護版本已經在裁判法院提出過,裁判官亦已在裁斷陳述書寫了出來。本席曾問上訴人,除了概括地指定罪不穩妥,他有沒有其他的上訴理由,而上訴人則稱沒有。

22.本席已參閱代表答辯人的梁大律師的書面陳詞及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裁判官有絕對適當的理由作出定罪的裁決。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任何出錯或違漏,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該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