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第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和第二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涉2.60克可卡因,第二項涉130.27克「冰」和少量其他危險藥物,包括硝甲西泮、咪達唑倫和甲基安非他命一類的藥物。
2012年4月19日下午約3時10分,海關人員在葵涌西邨1座附近截查被告人,在他的右前褲袋搜獲涉第一項控罪的十四小包毒品。警誡後,被告人承認這些是可卡因。稍後警員帶同被告人到他的住所搜查,在廁所的鏡櫃內搜獲涉第二項控罪的毒品。又在客廳電腦檯上發現一個電子磅、金屬匙羹和一些可再封膠袋等懷疑包裝工具。
被告人42歲,七次犯罪紀錄。於2008年因兩項販毒罪共判監五年半,服刑至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受過中學教育,犯案時是的士司機,月入萬多元。他現在獨居於涉案單位,現在已分居,有一子約8歲。今次純為賺錢而犯案。
關於第一項控罪,本席考慮到毒品的份量和包裝,加上本案的背景,潛在危險相當高,此因素加刑六個月,現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潛在危險因素加刑六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六個月,判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入獄12個月。
第二項控罪涉「冰」和其他毒品,就販運130.27克「冰」而言,根據律政司訴程國雄案([1991] 2 HKLR 125),應判監11年。由於有少量其他毒品,本席把總量刑起點提高至十一年零一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八個月,此項控罪原本應判被告人入獄七年零五個月。被告人表示第二項控罪中的少部分毒品可能會自己吸食,但未能估計份量。本席認為少量毒品自用的講法對這控罪的刑罰影響很微,不過仍會酌情再減刑三個月。考慮了以上所有情況,第二項控罪最終判被告人入獄七年零兩個月。
雖然兩項控罪涉不同性質和毒品,但屬同一事件,考慮到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一項控罪刑期的其中一個月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七年零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