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志文

Case No.HCMA 55/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5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4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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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唐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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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3年6月26日
裁判日期: 2013年6月26日

判案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控罪中的涉案的黑工有兩人,一名姓曾,一名姓潘。他們是內地人,不可以在香港工作。

3.控方案情很簡單。於案發當日,入境處人員進入案發單位內,看見有四名人士,當中三名人士被帶返入境處查問。兩名是控罪中的黑工,另外一人則是上訴人。

4.審訊時,不爭議的是上訴人在單位內正進行裝修工作。上訴人作供時,他解釋清潔部份分判給一位姓鄭, 及給了該鄭生$500。因為鄭生患有癌症,不可以工作,所以為了幫他而判清潔部份給他。因此上訴人否認他是兩名黑工的僱主。上訴人在他的證供上解釋鄭生只是做清潔,不涉及其他的工程,所以在會面記錄中答案11說鄭生和工程沒有關係,純粹是他朋友。

5.上訴人作供完畢,裁判官聽了上訴人代表律師的陳詞後作出分析。裁判官首先提醒自己上訴人以往沒有任何定罪記錄,因此他的可信性比較高。裁判官亦正確地指出本案的爭議點是上訴人是否聘請了控罪1及控罪2的兩名黑工工作,他們是否有僱主及僱員的關係。

6.裁判官考慮了相關的法律後,分析了在他席前的證供及證據。裁判官指上訴人在他的會面記錄內,當被問及鄭生與他的裝修工程有什麼關係時,上訴人的答案是沒有關係,純粹是朋友。

7.裁判官亦考慮了上訴人聲稱兩名黑工在單位內做清潔的證供,但從相片可見整個單位仍然未清場,周圍擺放了裝修工具及雜物,根本沒有進行清潔的跡象。

8.上訴人說兩名黑工早上九時已開始清潔,入境處人員到場時則是中午,相隔已有三小時。在該三小時內,裁判官從相片看見現場的情況是沒有清潔的跡象。入境處人員看見當時其中一名黑工蹲下整理洗手間門框的膠紙,身上滿佈灰泥。裁判官認為這並非清潔的工作。上訴人聲稱他以$500外判清潔工給鄭生, 但裁判官認為以今日的生活指數及工資水平,$500包兩名工人,判頭還要負責清潔工具,這個解釋難以置信。

9.裁判官亦指上訴人在會面記錄及口頭招認,他自稱為該單位的負責人,包括聘請工人。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兩名黑工的僱主,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0.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甘大律師作出數項上訴理由。最主要是指裁判官在裁斷時,忽略了考慮辯護的理由,亦指責裁判官在審訊時多次干擾辯方大律師的盤問,因此上訴人得不到公平的審訊。

11.裁判官究竟有沒有適當地考慮辯方的辯護理由, 其實本席剛才已有提及。在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內可見他已經適當地考慮了當時上訴人在庭上的辯護理由,亦考慮了上訴人在會面記錄內所說的話, 經分析後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12.至於裁判官在審訊時是否多次干擾辯方大律師的盤問,而令上訴人得不到公平的審訊。按甘大律師在謄本上所指出的位置,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是無理干擾辯方律師的盤問。裁判官是有絕對理由在那些地方作出干擾, 因為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盤問時是想帶出(hearsay evidence)意文的證據,是不當地想用控方證人來帶出這些證據,所以裁判官是適當地作出干擾,避免辯方大律師犯錯。因此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任何出錯。

13.重看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任何出錯。甘大律師的上訴理由是完全沒有說服力,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4.上訴人即時監禁三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張子安律師行委派甘靜文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