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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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0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0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43752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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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 提出上訴。 2.控方最主要的證供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當日控方第一證人駕駛著一架私家車, 在沙福道行駛,打算轉出窩打老道。當去到沙福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時,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停在雙白線之前的左一線,上訴人所駕駛的巴士停在左二線上。從相片可以看見該路面是直及闊。當窩打老道的交通情況許可,控方第一證人便開車駛出窩打老道,但同時見巴士也開出。由於看見巴士沒有偷位駛出去,所以控方第一證人認為若她開車駛出窩打老道,兩車便會發生碰撞。因此控方第一證人沒有開車,打算讓巴士先行。但當巴士過了她的私家車一半時,控方第一證人便聽到「砰」一聲,結果發現巴士撞到她的私家車的右邊車頭燈位置。控方第一證人稱因為要趕上班,所以事件交由丈夫跟進,代其向巴士公司投訴。其後中午時,上訴人曾經打電話給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想與控方第一證人和解,並希望賠償控方第一證人的維修費。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不可以和解,因為她打算把事件交由警方處理。理由是控方第一證人認為上訴人沒有誠意,在整個過程中也沒有向她道歉。 3.控方第一證人舉證完畢,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證人。當裁判官作出證據分析前,聽了上訴人代表律師的陳詞。裁判官首先考慮上訴人沒有任何交通定罪記錄,然後才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十分清晰、肯定及沒有迴避。 4.辯方大律師指出的要點是當控方第一證人停定時,理應看不到窩打老道的交通情況。因為上訴人的巴士阻擋了她的視線。在這情況下,辯方大律師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其實不是說真話。根據謄本顯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的解釋是她停定時,她的私家車靠近左手邊欄杆。當巴士向前駛,她的視線必受阻,但她停定時,可以看見窩打老道的交通情況。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1段已解決這問題。最後裁判官相信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的視線是並無受阻。 5.另外,辯方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反覆。因為控方第一證人在主問時說,在交通情況許可後便駛出窩打老道。但在盤問時卻說,在整個過程中並無移動。其實這是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的判斷。當她想開車時,看見巴士沒有偷位, 所以她判斷認為若她亦開車向前,必定會碰撞。因此控方第一證人的想法是讓巴士先行,然後自己才駛出,希望在這情況下不會有任何碰撞。裁判官亦認為這是可接受的解釋。 6.裁判官亦不認同辯方律師所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矛盾, 他最終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細看控方第一證人所有證供及證據後,當時的事實裁決是上訴人不小心駕駛,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7.上訴時,上訴人的代表律師亦同樣地投訴裁判官不應該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戴律師亦再次指控方第一證人是不可信的,因為她沒有理由看見窩打老道的交通情況。但正如戚大律師所說,她看見交通情況是因為她的私家車是靠近欄杆。雖然控方第一證人稱她看見交通的情況,但盤問時沒有帶出她究竟看見有多遠。若該證人曾說她可以看見窩打老道右手邊很遠的情況,戴律師的上訴理由可能有說服力。但細閱控方第一證人在謄本上所說的版本,可以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解釋, 當車停定時,他們是在雙白線後面,的確可以看見一段窩打老道的交通情況,至於有多遠就無人提問。 8.戴律師亦投訴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子比巴士細小,因此她應該可以即時開車離開現場,碰撞便不會發生。但我們現在不是說小車應該離開,而它不離開就是該小車有責任。即使控方第一證人的車不駛離,這也不等如巴士可以隨便撞上別人的車。因此這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控方第一證人說她當時留意巴士是沒有偷位,因此她的判斷是如果她亦同時開車向前行,兩車必定會發生碰撞,所以最後她讓巴士先行。因她的車沒有移動,而上訴人的巴士沒有偷位,而撞上她當時停定的車,所以本席不認為戴律師的第二上訴理由有說服力。 9.至於第三上訴理由,戴律師堅持控方第一證人發生碰撞時不作出反應是不合理,但最重要是裁判官究竟有沒有適當地處理該事實。本席剛才也提及其實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處理當時上訴人代表律師的陳詞要點。裁判官考慮後,認為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本席閱讀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和謄本後不認為裁判官有任何錯誤,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戴少清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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