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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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34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第一及二項控罪,均是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案發時X是 11歲,被告是18歲。 2.X的母親Y借手提電話給X玩遊戲,取回時發現X與一名男子之間(後知為被告)的通訊有異,查問之下,X承認與被告在互聯網上認識後在被告的家中性交,Y報警。 3.X接受會面時透露與被告在網上玩遊戲時認識,同日成為情侶,以“老婆仔老公仔”相稱,其後在2012年3月中的一個星期日,他們首次見面,並一起看電影,他邀請X到家中性交,X以為他說笑,到了他家中,只有他的妹妹,他脫去自已的衣服,只剩內褲,然後與X進入睡房,他把內褲也脫去,嘗試強行脫去X的衣服但不成功,X自行脫去衣服(包括褲),他沒有使用安全套便把陰莖插入X的下體,X並不願意性交,於是對他說不願意,並嘗試推開他,但被他按住雙手,性交時X覺得下體有點痛。其後另一次性交發生於2012年3月至4月之間某日,也是他的家中。 4.被告被拘捕及警誡後確認X的說法,並補充謂X說自己讀中三,他以為X是16至17歲, 2012年4月之後與X沒有聯絡,已終止關係。 5.醫生檢驗X的處女膜,發現有舊撕裂痕跡,與陰道曾被插入(包括性交)吻合。 個人背景及求情 6.被告現年19歲,中三教育程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父母離異後,被告及妹妹與母親同住,母親再婚後育有一名兒子,包括繼父在內他們一家五口同住,被告與生父常有聯繫。由於母親工作繁忙,無暇管教被告,被告的學業成績差強人意,操行欠佳,自2010年7月中三過後一直未能安於固定職位。2010年5月因與一名15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被警司警誡,被告沉溺網上社交活動,輕率與初相識少女發生性行為,本案又一例證。 7.教導所報告指出他在會面時流露很大悔意,認為犯案是出於思想不成熟及孤單所致。臨床心理學家陳博士對X作出事後評估,她感到憂傷,非常後悔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她對性事所知不多,是次經歷令她羞愧。然而陳博士認為此事對她沒有深遠影響,無須接受治療。 本案判刑 8.被告學業不濟,工作不成,社交生活匱乏,寄情網上世界,對人際及男女關係沒有認識,沒人提供輔導。本案固然相當嚴重,事主年紀很小,不懂明確表示拒絕性行為。本席認為監禁及教導所均為合適選擇,乃念他本性並非奸惡,若進入教導所學會一技之長及願意接受正確輔導應不會重犯,這對他及社會皆有裨益,本席就此頒令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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