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樓業主立案法團 對 李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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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53/2013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3年第53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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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位於九龍尖沙咀緬甸臺3-5號恒星樓業主立案法團(“恒星樓”),答辯人是恒星樓18/F 8號單位的註冊業主。申請人向答辯人追收欠繳的維修工程費。答辯人一直沒有就申請作回應。於 2013 年7月17日審訊日,答辯人仍然沒有出席,本席查看3份送達誓章,接納申請人指已妥為送達所有文件,本席命令進行審訊。 2.恒星樓有一份適用公契於1971年 1 月 16 日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公契”) 。於 2011 年1月23日,恒星樓法團曾召開業主週年大會,通過揀選裕基建築師有限公司為恒星樓維修及翻新工程的顧問,稍後在一次管理委員會會議中通過20,000元之顧問費。於2011年6月 30日法團舉行業主特別大會,議決及通過議案包括:維修標準項目及選擇工程項目、其中一名投標者新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最低價受聘為工程承建商、工程金額19,419,686.00元及由各業主分三期支付等。 3.申請人一方的證人是馬先生,他是申請人管理委員會主席,他於2013年 6 月 13 日存檔確認書為主要證供,在庭上他向本席一一展示確認書內的附件及當中的相關部分。 4.馬先生指為跟進上述獲通過的維修工程,他獲授權代表申請人於2011年7月11日簽署相關的工程合約,又指示代表申請人的律師於2011年8月29日向各業主(包括答辯人)送達《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通告》,通知各業主第一期分擔金額應於2011年8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分擔金額應於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分擔金額應於2011年10月30日前支付。 5.由於截至2011年11月22日及2012年1月5日答辯人仍未支付應分擔的金額,申請人律師向答辯人送達《最後付款通知書》。 6.又由於過了繳款期限答辯人仍未支付分擔金額,根據公契第15段,申請人指示其律師於2012年10月4日在土地註冊處就維修費欠款針對物業註冊備忘錄申請人夫擬備及註冊押記備忘錄(註冊編號12100901010405)。公契第15段條文如下:
7.總結馬先生的證供,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了足夠的證據,證明大廈維修工程及相關的細節已於2010年1月23日及2011年6月30日獲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又經招標通過聘用新昌建築有限公司作為維修工程承建商,本席接納根據公契第4(g)(IV)段這類維修支出以大廈單位攤分,本席滿意根據公契恒星樓共343單位,本席接納答辯人須負擔大廈維修費56,675元(19,419,686元 + 20,000元/343單位)。本席接納答辯人仍未支付這款項。本席命令答辯人向申請人支付56,675元。 8.本席命令答辯人須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以區域法院基準計算,本席經簡易評定為20,000元。此外,答辯人亦須支付上文所指註冊押記備忘錄引起的收費(包括解除該押記備忘錄),本席評定為7,000元。 命令 9.本席命令如下:
申請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Mr A Wong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