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第一控罪)和另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第三控罪)。
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案發時,事主約十五歲零三個月。事主自去年3月10日離開寄宿學校後失蹤,期間事主寄住男友家,後來男友母親反對事主離開。3月22日,經事主男友介紹被告人應承收留事主在他家中留宿。3月23日凌晨二時許,被告人帶事主回家,兩人在被告人房內共睡一床,當晚被告人給事主吸食「K仔」,又撫摸事主胸部和陰部,又用手指插入事主陰部,事主曾一度推開被告人,最終就範。3月23日早上七時許,被告人帶事主到母親房間繼續睡覺,後來兩人在房內性交,被告人沒有用避孕套,最後在事主肚部射精。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曾與事主性交,他知道事主只有15歲。
被告人現在十七歲零七個月,犯案時十六歲零四個月,他有一弟弟13歲。被告人的父親是香港居民,做電工,母親是內地人。被告人在內地出生,1996年來港,當時由祖母照顧,母親於2002年來港。被告人一向頑皮,學業成績和操行都差,初中時更與三合會份子來往,無心向學,最終在2011年1月停學,當時是中二,他於2011年8月因盜竊接受感化12個月和接受6個月戒毒療程,2012年2月完成療程,2013年2月再因藏毒罪被捕,同年5月判接受感化15個月,被告人在本案的保釋期再犯這藏毒案,令人懷疑他改過自新的講法。
根據感化官報告,被告人一直隱瞞吸毒問題,也沒有固定工作,為人甚不可信,加上父母管教不得其法,他與不良份子為伍,行為失控,不適合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被告人經律師指出,不同意感化官報告的部分內容,主要關於他吸毒和與不良份子交往的情況,本席認為對判刑影響不大。懲教署報告同樣指出,被告人受不良朋輩影響而犯法、盜藥和性態度隨便,家人未能適當管教,懲教署人員認為被告人應接受紀律訓練,糾正他的行為,建議他入更生中心或教導所。
被告人明知事主只15歲,是失蹤少女,背景複雜,亟需援手,反而乘機佔她便宜。他向感化官承認初見事主已對她有非份之想,而且在案發當晚更給事主吸食「K仔」,動機可疑,行為實在卑劣。本席已詳細考慮求情信和有關報告,被告人沒有珍惜以往的改過機會,而且屢次向感化官隱瞞自己的問題,加上缺乏家人支援,若不採取適當手段,相信他會變本加厲。
本席認為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更生中心的短期訓練不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也不足以有效糾正被告人的行為。綜合考慮以上所述,現每項控罪判被告人入教導所,同期執行,他現時的感化令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