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溢勤

Case No.DCCC 394/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9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9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溢勤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7月4日下午3時0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Clara M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MOOSDEEN Munir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胡國賢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梁溢勤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涉及毒品46.14克氯胺酮。

2.案情:案發當日下午,警員在旺角一棟大廈把被告人截停,在他身上搜出本案的毒品及60個可再封透明空膠袋。被告人向警員承認以8,000元購買涉案的危險藥物,以供自己吸食。被告人在其後進行的錄影會面中進一步交代聲稱自己是吸毒者,購買大量氯胺酮是因大量購買較為便宜。該些空膠袋是用作分開包装氯胺酮,與朋友玩的時候一起服用。

3.被告人現年17歲,過往没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在求情時作出詳盡的求情,也為被告人說盡好話及呈遞多封求情信予法庭參閱。法庭把判刑押後,替被告人索取一份教導所報告。

4.教導所報告指被告人適合去教導所服刑,而被告人也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他願意去教導所。

5.考慮到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行是屬於社交性的販運情況(被告人與朋友一起分享有關毒品),也考慮到被告人自案發後一直被拘留,至今已有五個月。如果法庭判處被告人去監獄的話,本席認為監禁的日期和教導所拘留的日期相差不會很大。

6.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教導所對被告人更有利。考慮到他的年紀和過往背景,本席判處被告人去教導所。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