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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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2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120號 ----------------
---------------------- 判刑 ---------------------- 官: 被告承認以下四項嘅控罪:一項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罪;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同埋一項刑事恐嚇罪。 被告與X係喺同一所中學就讀,後來發展成為情侶,事發嘅時候,被告大約17歲,X大約15歲。喺兩個人拍拖之後,被告曾經因為X私底下聯絡佢前度嘅男朋友而掌摑佢。而期後,被告曾經喺X嘅屋企因為X拒絕同佢性交,而被告以筆自殘自己嘅手,又因為佢認為X反應唔夠熱烈而掌摑佢,同埋強行同佢發生性行為,而喺該次性行為之中,被告並冇使用安全套。幾個月之後嘅一晚,被告再喺X嘅屋企中,喺冇安全措施嘅情況之下,同X發生性行為,並且喺X體內射精。而呢一次之後大概七個月,X曾經提出要分手,但係被告以死要脅之後,佢哋再復合。而再喺大約九個月之後,被告喺X嘅住所入面下令X除晒啲衫,不斷搣佢,亦都扭佢嘅大腿內側同埋手臂,達到大概十五至到二十分鐘,導致到X嘅手腳出現多處嘅瘀傷。而喺呢件事發之後幾日,被告就以一個附有一張X裸照嘅信息,恐嚇X要將佢哋兩個人交往嘅時候佢所拍攝到X私處嘅特寫同埋兩個人性交情況嘅照片向X嘅母親發送,令到X好驚,跟住X就報警。 被告而家19歲,過往並冇任何嘅刑事紀錄。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尚算年輕,佢坦白認罪,免卻受害人出庭作供,重溫不快嘅經歷,彰顯被告對自己犯錯嘅承擔以及悔意。而當時佢同X係男女朋友關係,年齡相差亦都唔大,所以大律師指,本案係同類案件中情節較為輕微嘅。另外,大律師亦都呈上被告佢父母同埋老師所撰寫嘅求情信,指被告喺呢一次事件中已經吸取教訓,希望本席能夠網開一面,予以輕判。而被告自己亦都希望以及願意到教導所服刑。 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以下係本席喺判刑嘅時候不容忽視嘅因素: 第一,雖然佢哋兩個年紀只係相差兩年,但係喺呢一段交往或者係關係之中,被告嘅所作所為係絕對支配、牽制同埋影響咗X嘅。 第二,有關嘅罪行係覆蓋大概兩年嘅時間,佢哋兩個人由2010年5月發展成為情侶之後,X大概喺一年之後已經提出想分手㗎喇,但係被被告以死要脅,先至再繼續同被告交往。而後來,喺佢哋發生口角衝突之後,被告更加喺十五至二十分鐘之內不斷搣X嘅大腿內側同埋手臂,令到佢遍體瘀傷。後來,仲居然用佢哋兩個人交往時候嘅親密照片嚟要脅X,令到X受到莫大嘅震驚。 第三點,本席應該考慮嘅係公眾對呢一類案件被告人嘅卑劣作為嘅不恥以及憎厭。 第四,本席要考慮嘅就係X嘅心理創傷報告,根據報告嘅內容,X同心理專家講佢起初同被告拍拖係因為畀被告嘅學業成績吸引,但係拍拖之後先至發現被告人控制同埋佔有慾甚強,並且好會使用手段,令佢感到內疚同埋令到佢答應佢嘅要求,甚至亦都阻止佢參加所有嘅社交活動,又唔准佢同屋企人出外用膳。X話嗰啲淫褻嘅照片係被告強行拍攝,並且用呢啲照片嚟要脅佢,達致到佢自己個人嘅要求,令到佢非常惶恐。而被告喺同佢發生性行為嘅時候,又唔肯使用安全措施,令到佢恐懼會有懷孕嘅風險。有時候佢話佢表明唔想同被告發生性行為,但係礙於被告嘅淫威,令到佢不得不屈服。佢認為喺呢件事件之後,佢自己個人嘅生活起咗好大嘅變化,佢感到自責,感到內疚,亦都恐怕將來佢嘅伴侶會因為呢件事睇小佢,佢話佢需要花好大嘅力量去忘記過去,但係喺佢夢裡成日都會出現被被告侵犯嘅片段,咁佢好驚,亦都唔想同外界接觸,又會向家人發脾氣,X話呢件事件令到佢覺得前路茫茫。專家認為,呢次嘅事件令X出現嚴重事發創傷後遺症。由此可見,被告對X性侵犯嘅作為,對佢嘅負面影響係非常深遠,被告呢個自私嘅作為係令到一個情竇初開嘅受害人身心均受創傷。 第五點,本席要考慮嘅喺喺進行性行為之中,被告並冇使用安全措施。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大律師嘅求情、本案嘅案情、被告家人、老師所寫嘅求情信件嘅內容。綜合咗被告嘅背景、心理專家同埋教導所報告,被告喺中小學嘅成績同埋品行都唔錯,不過被捕之後就不能繼續喺原校就讀。X喺佢第一個女朋友,被告承認係因為難以控制以及唔識得處理佢嘅情緒,亦都冇諗法律責任同埋後果,誤以為兩個人私下進行嘅行為,只要唔影響兩個人以外嘅其他人就係冇問題。被告亦都有個錯誤嘅觀念,以為用暴力可以解決感情問題,佢向感化官表示佢喺被捕後已經深切反省,亦都洞悉案情嘅嚴重性,佢好後悔佢嘅所作所為,令到X感到不安同埋痛苦,佢願意接受法律嘅制裁,又表示之後一定會重新做人。 而被告嘅父母喺被接見嘅時候都表示對被告失望,但係佢哋話事件應該係因為被告佢自己嘅自制能力低,係衝動,冇考慮後果,先至會干犯今次嘅控罪,咁佢嘅父母亦都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至於心理專家認為被告嘅暴力行為係源自佢喺兩性關係中唔夠成熟,誤以為性同埋愛情喺人生中排行係首位以及係理所當然嘅,佢嘅專橫表現係因為佢唔識得管理佢嘅情緒同埋性衝動,以及佢嘅佔有慾同埋妒忌心過強,不顧後果,以為暴力行為係有助佢制服對方,讓佢喺兩性關係嘅角力中佔上風。至於被告嘅父母,心理專家就認為佢哋既缺乏資源,又冇監督同埋輔導被告嘅技巧,反而因為成日都冇照顧到被告,間接提供咗兩個年青人喺入世未深嘅時候過早發生性行為嘅溫床。心理專家表示,雖然佢認為被告重犯性罪行嘅風險屬低,但係喺被告嘅自新方向之中,實在仍然有好多問題需要關注同埋深入探討,例如情緒嘅管理、調校,同埋糾正一啲錯誤嘅觀念,以及被告需要定下人生嘅目標。 法庭喺考慮判罰嘅時候,應該喺被告所犯案嘅受責性(culpability)以及被告嘅年齡而考慮給予佢改過自新(rehabilitation)嘅機會兩者中作出平衡。法庭喺考慮適當刑罰嘅時候要考慮到個別案情,而當判處阻嚇性刑罰嘅需要比個別罪犯自新嘅需要更為逼切嘅時候,法庭係可以基於罪犯自新考慮不符合社會利益,而棄用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嘅量刑原則。 根據法例,同16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罪,最高係可以囚5年監禁,法庭多次講呢條法係保障或者保護一啲未夠年齡、心智發展未完全成熟嘅女童,免佢哋被他人剝削、利用,而控罪嘅嚴重性係應該喺量刑嘅時候得以反映,阻嚇性嘅信息係清晰、明確嘅,以及反映社會大眾對呢一種行為嘅不恥同埋憎厭。而以威嚇或者恐嚇手段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最高嘅刑罰係14年監禁。刑事恐嚇罪,最高嘅監禁係5年。 本席喺整體量刑嘅時候,已經考慮咗本案嘅案情、被告認罪,雖然報告建議被告入教導所服刑,但係本席認為教導所嘅判罰同埋教導所嘅刑期不能反映本案案情嘅嚴重性,不符合社會利益。本席認為即時監禁係有必要,對被告嚟講係當頭棒喝,對以儆效尤嘅人士係具有阻嚇性嘅鏗鏘信息,所有人必須為佢嘅行為負責,不能以少不更事或年少無知或唔能夠控制自己嘅情緒,作為漠視法紀嘅藉口。 以下嘅起刑點係適合嘅:控罪一,本席以4年作為起刑點;控罪二--對唔住,控罪四,4年;控罪五,18個月;控罪六,9個月;控罪七,兩年。咁喺予以每項控罪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之後,每項控罪係判決如下:32個月;12個月;6個月同埋16個月。 本席考慮到量刑整體性嘅原則,認為就所有控罪而言,一個整體七年半嘅起刑點係合適嘅。但係由於被告認罪同埋不用受害人作供,先予以6個月嘅扣減,本席再從一個扣減咗6個月,7年嘅總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宣判如下:第四項控罪,32個月;另外第五項控罪中嘅8個月、第六項控罪中嘅4個月同埋第七項控罪中嘅12個月分期,總刑期56個月。 計得啱唔啱?謝大律師或者係鄭大律師? 謝先生:等我一陣間... 官:第一項係32個月吖嘛、第二項12、第三6、第四係16,我用一、二、三、四喇,其實就係四、五、六、七。 謝先生:係。 官:咁第一項32個月,而第二項中嘅8個月、第三項中嘅4個月同埋第四項中嘅12個月分期,咁即係32加8加4加12,56個月。 謝先生:數學上絕對啱,法官閣下。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40/2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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