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兩項強姦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係受害人X媽媽當時嘅同居男朋友,兩項控罪嘅定罪基礎係被告喺X讀小五同埋中一嘅時候強姦佢,雖然X嘅證供聲稱佢總共被侵犯咗三十幾次,但係由於被告現在只係就兩項強姦罪被判刑,本席並不會將X聲稱其他控罪以外嘅情況作為量刑嘅考慮。但係本案有以下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
第一,受害人口口聲聲係聲稱被告做爸爸,被告絕對屬於可以支配、牽制同埋影響受害人嘅一方,被告喺受害人年幼無知嘅時候濫用自己嘅身分侵犯佢,奪去佢嘅貞操,行為嚴重違反誠信。
第二,有關嘅強姦罪行唔係單一嘅事故,被告現在被定罪係兩次嘅罪行,分別係發生喺受害人11同埋13歲嘅時候。
第三,公眾對呢一類案件嘅不恥以及憎厭。
第四,根據受害人嘅證供,佢為咗維持家庭嘅完整性,又唔想啲細佬妹好似佢咁冇咗爸爸,用心良苦,先至啞忍被被告性侵犯,佢向媽媽嘅投訴媽媽都置若罔聞,視若無睹,幸得男友勸籲同埋鼓勵,並且要喺阿姨嘅陪同之下先至敢挺身而出,本席唔使傳召受害人嘅心理創傷報告都可以毫無疑問,受害人所背負嘅壓力同埋身心所受到嘅煎熬實不為外人道,呢啲事件對佢嘅負面影響,肯定至為深遠。
第五,喺呢一、兩次嘅性行為,被告並冇使用安全措施。
根據被告嘅案底以及認識口供,被告現年49歲,由1989年開始,已經有多次嘅案底,包括使用虛假文件、盜竊以及賭博嘅案底。
被告,起身,你口口聲聲話好啲細路,作供嘅時候又話個仔皮膚敏感,你就日日煲水佢沖涼,又話夜晚黑要同啲細路冚被,又同個細女食早餐,滿口溫情,但係事實上就厚此薄彼。麥女士同前度嘅女X想買筆盒、書包都冇,舊書包爛咗就要補番用,唔單係咁,仲要淪為你嘅洩慾工具。不單如此,你對事件冇承擔、冇悔意,喺被捕、喺會面嘅時候反過嚟,不實地指控一個只得13歲,體重唔夠一百磅嘅受害人,你要話佢夾住你雙腳,主動嚟同你發生性行為,為嘅係乜嘢?只係為咗要求去街啫,你嘅講法簡直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指鹿為馬,意圖擾亂視聽。X喺經過一番掙扎之後,除咗需要挺身而出舉報你,更加需要嚟到法庭重溫慘痛嘅經歷,並且就住你所指話佢無中生有、虛構故事嘅指供作出回應。你嘅行為係極度自私、卑劣以及無恥嘅,如果話你係禽獸,就係侮辱咗啲禽獸。
就住控罪一同埋控罪三,本席認為8年嘅起刑點係合適嘅,聆訊之後被定罪,不獲任何扣減。就你整體嘅罪行,一個整體性10年嘅刑期係合適嘅,所以下令第三項控罪中嘅兩年同第一項控罪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