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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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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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趙家俊承認案中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發於2010年6月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間,被告承認他於新界沙田沙角邨魚鷹樓某單位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 2.案發時,女童X大約11、12歲。於2010年時,X透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告。於2010年夏季某天,X穿著夏季學校運動服,到沙田沙角邨魚鷹樓(即被告的寓所),當時被告家中並沒有其他人。X曾坐在雙層床下觀看影碟,不久之後,被告雙手按著X的肩膊,把X推倒至趟在床上,並爬在X身上,被告脫掉自己褲子,然後脫掉X的面褲及內褲,X高聲說「做乜嘢呀?」並多次欲推開被告人,但都不成功,最後X再沒反抗。被告吻X和跟X性交,性交過程維持了約數分鐘,被告當時沒有使用安全套。性交令X感到痛楚,被告抽出陰莖,沒有射精。性交以後,X穿回衣服,離開被告家。 3.X甫踏出被告居住的大廈,她發了一短訊給朋友,把事情告訴對方。X的朋友著X報警,但X沒有這樣做。當天之後,X與被告再沒有聯絡,只曾在街上相遇,二人最後一次見面是於2011年的夏天。 4.及至2012年7月,X因違反監管及保護令條款,被法庭下令送往屯門青少年及兒童院,而X曾與被告性交一事亦因她進入兒童院時,需要透露過往的性經驗而遭揭發,事件於2012年7月28日報警處理。而警方於8月9日,於被告家中以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拘捕被告人。被告於警誡下承認控罪。 5.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法庭於判刑前,提取了有關被告人的教導所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及更新中心報告。 7.勞教中心指被告人體重過輕,不適合於勞教中心接受羈留,但被告身心俱適合於教導所及更新中心接受拘留。但報告考慮了被告人的行為表現與及有關資料後,建議被告人是較適合於更新中心接受羈留。 8.辯方吳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呈遞了律政司司長訴鍾銳洪([2007] 1 HKC 480頁)、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光培(譯音)([2003] 4 HKC 208頁)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志祥(譯音)([2008] 4 HKLRD 432頁)。吳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本案的案情較諸辯方呈遞的案例之嚴重程度是有所不及。 9.就著受害女童X於事發時,年齡是約11、12歲,被告當時亦頗為年輕,年紀只有十七歲半,二人關係是情侶關係。辯方同意案中被告是曾使用若干暴力,但被告並沒有以任何手法控制或培育受害人作為其性工具。辯方指出,被告與女童X均是心智未成熟的少女、少年,二人年齡的差距亦只有數年而已。辯方指,本案是被告於成長期出現適應困難,被告過往的行為表現顯示,除本案以外,被告人並沒有行差踏錯。按事主於錄影會面中所描述,她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為亦是她「半自願」。辯方指,被告人於案中並沒有以金錢誘使事主,被告只是不當地處理自己的性需要,過程亦只曾使用了輕度武力,被告從沒有以不當手段培育事主作為他的發洩工具。 10.辯方並呈遞了七封分別由被告人本人、被告人母親、被告人女友的母親、被告人姑母、被告人的老師及前學校社工,與及被告人的前僱主替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辯方指出,控罪是一嚴重的控罪,但被告於案發時是只有十七歲半的年輕人,辯方要求法庭以更新中心命令,輕判被告人。 11.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控罪的性質、本案的案情、被告的判刑前報告、辯方所提交的案例,及辯方於輕判請求中所提出的事宜。正如辯方指出,於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是一極為嚴重的罪行,而於鍾銳洪一案,上訴庭亦已指出,法庭於判刑時,是有必要阻嚇有關罪行的發生。但同樣地,法庭須考慮被告人與事主之間的關係,便如案情指出,案發時,被告人與事主是男女朋友關係,事主的年齡雖然只有11、12歲,但被告人本人年紀亦不過是一十七歲半的年輕人,二人的年齡相距不大。法庭亦考慮了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於案中承認控罪,除減省法庭時間外,亦使事主毋須於法庭覆述令她尷尬的案情。 12.法庭考慮了被告的判刑前報告,平情而論,被告的判刑前報告實是乏善可陳。報告指出被告人是間會濫用可卡因危險藥物,他亦與三合會份子來往,也無穩定的工作,於被還押前,被告失業亦已有半年。法庭同意判刑前報告的結論,明顯地,被告是來自一破碎的家庭,一直以來家人對他監管不足,自被告人十多歲起,他的行為便出現問題,他結交不良的朋輩,亦容易受損友影響。法庭同意報告所說,一段時間的紀律訓練是有助被告人重建守法觀念,幫助被告人深入了解他的問題。 13.法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與事主的關係、二人年齡的差距、被告人過往並無任何犯事紀錄,法庭認為更新中心命令相對於教導所命令是一適當的刑罰。一段短期性的紀律訓練亦應可協助被告人重過新生,建立守法觀念,與及幫助被告人了解他自身的問題。 14.按前述原因,就著本案的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庭判處被告人於更新中心接受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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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