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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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2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2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954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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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的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2,500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簡而言之,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日晚上駕駛一輛私家車於大河道左二線行駛,時速約為30多公里。突然,上訴人駕駛的輕型貨車在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車頭約1至2呎從左一線切入左二線。控方第一證人於是急剎車並響號,但最終仍無法避免與輕型貨車發生碰撞。與此同時,尾隨私家車由控方第二證人駕駛的小巴亦收掣不及,從後撞到私家車。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切線前並沒有亮起任何燈號。 4.控方第二證人所述基本上與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相同,控方第二證人稱,以他觀察所得,碰撞發生前,私家車的左車頭與輕型貨車的司機位只有約1呎距離。同時,控方第二證人表示是他撞到私家車,將私家車推前再撞到輕型貨車。 5.控方第三證人為到場調查的警員,他表示上訴人在現場向他講「我頭先見佢好似讓我,我咪過線囉,跟住撞咗埋去」。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不出庭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由 7.代表上訴人的葉瑞文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考慮 8.葉大律師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批評,主要環繞以下幾點:
9.其實,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已就葉大律師所作的以上批評作出充分處理(見上訴宗卷第12頁第17段至第13頁第18段)。因此,本席並不會在此累贅重複。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詳盡仔細,並無任何遺漏或不合理之處。本席亦已審閱各控方證人於審訊時的證供謄本,明顯地,本案實有極其充分的證據讓裁判官達至有罪的裁決,而裁判官亦絕對有理由接納控方證人所述為當時的實情。 結論 10.基於以上所述,本案的定罪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張錦緜律師事務所轉聘葉瑞文大律師代表 |